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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信息与行政公开(9)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实际上,在一个“威权型统治”的模式下,治理者的需要与民众的需要之间往往貌合而神离、形似而实非,甚至凿枘不投。对信息公开领域而言,在治理者只希望找到更为方便有效的信息获取机制,以顺利进行统治;而对于民众,则渴望籍此实现对正式制度的更稳定的预期,以避免和减轻过于恣意的国家权力对自身的伤害。两者的目标虽有重合,实有距离。对于治理者而言,在这样的治理模式下,对行政信息是需要的,但对“行政公开”「61」 却未必是需要的,甚至其实是不需要的,因为威权型的治理其实质是反公开的,需要的是信息的对上如实传达,不需要的或感觉不到有必要的,是信息的对民众公开。所以可以认为,在这样的治理模式下,对行政公开并没有真正的需要产生,或真正感觉到对“行政信息公开”的需要。迄今为止,正式制度上对行政公开制度这一公共产品的设计,受到两种思路的规约:对于中央政府决策者而言,制定行政公开的规则,建立行政公开的制度,其目的是实现更有效的信息系统,摆脱下层官僚(在信息上)的控制与羁绊;而对于民众来说,则渴望以规则来实现公共信息的可接近性和可获得性,获得对正式制度在规则基础上的稳定预期,甚至藉此获得对行政权力一定程度上的控制。不难看出,对于还在预想中的这个制度,前者的解读和预期是治理维度的,重在行政的需要;后者的解读和预期则是权利维度的,重在私权的保护。因此以行政权力(虽然是最高行政权力)来制定将用来约束逻辑上包括它自身在内的行政权力的规则,这种放在某种话语背景下似乎颇难解甚至匪夷所思的奇怪做法,在中国的特定“语境”下却又显得那么自然而然而又顺理成章,因而毫不令人奇怪。

  然而,历史的诡蹫和弄人之处却恰恰就在这里:迄今为止,至少从经验上看,似乎却还没有找到这样一种制度安排,(至少在公共信息的传播领域如此),它使决策者享受到真实信息的畅通无阻,却并不给民众实现真正的获取公共信息自由的机会。治理者与民众在公共信息获取上的目标似乎唯有“捆绑”在一起才能实现,治理与权利要在适当的平衡与配合中实现,合则两美,离则两伤,只许其中之一,使其不相兼容却好象只是空想。

  从整个国家的治理而非政府角度而言,如何有效率地获得真实公共信息,克服官僚的“信息黑洞效应”,是关乎治平之道的大问题,而这正是传统中国政治治理中未能解决的问题。只是,如果统治模式整体上没有实现如韦伯所谓“理性化”和“去魅”,或者如黄仁宇所说转化为一种“数字化统治”或“技术性统治”「62」 ,对行政信息公开的真实需要实际上无从产生,谈论公开只能是一种奢侈。这也许正是中国行政公开建设的真正困难所在。

  迄今为止,中国的治理模式转型还处在艰难的启动中,前路虽充满未知的变数,公开的脚步似乎已“在路上”。但令我们还无法放心的,倒不是她的姗姗来迟,只怕她的缺席和迷失方向。

  注释:

  1、《白虎通·巡守》引《尚书大传》:“见诸侯,问百年,命太师陈诗,以观民风俗。”《汉书。艺文志。六艺略》:“古有采诗之官,王者所以观风俗,知得失,自考正也。”另据研究者看法,“据《周礼。秋官司寇。小行人》载:秋官司徒府的官吏中有小行人,其职责之一是考察各邦国的礼俗政事等等。”韩养民:“中国风俗文化研究三千年”,《民俗研究》,1999年第2期,引自 //counter.wwwxs.533.net/index-a/index-a2.html

  2、封建社会在中国起于何时,此为史学界争议问题。关于周之为封建的论述,详参见钱穆:《国史新论》,北京三联书店2001,页1-42.关于“官僚制”,按照韦伯的看法,官僚作为一种理性统治方式,主要是与治理“理性化”和“去魅”联系在一起,根据《经济与社会》一书,官僚制在三种治理类型下各有其特点,在法理型统治之下的官僚制“倾向于在实质上功利主义地对待他们的行政管理任务,以报效需要取悦的被统治者”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 》,约翰内斯﹒温克尔曼整理,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上卷,页251.这种官僚制显然不是我们现在的官僚制特点。关于中国传统社会官僚制的特征,参见本文在注7中的分析。对此处的注释,感谢沈岿博士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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