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相关概念的引入。我国宪法尚未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的概念,但这并不能否认该项权利的实际存在。公民的“环境权”即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而且公民的环境权仅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应该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24]“环境权”,概念的确定反映出人与自然关系的永恒主题,同时也体现出对人性的关爱和深刻思考。此外,环境权作为与人类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基本权利,其行使方式应当做到效率的最大化。西方许多国家较早开始了有关环境的公益诉讼,如环保组织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利益,针对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企业提起诉讼。此种诉讼方式的创立,体现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显著提升,对加强国际合作、共建生态家园有积极的启示作用。建议我国在条件成熟时,对在《环境保护法》中对吸纳“环境权”和“环境公益诉讼”概念的建议予以考虑。更为具体的方面在于有效的技术移植,《环境保护法》在此的提升空间将更为广阔。
第一,在内容上,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偏重环境污染的治理规定,对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几乎没有涉及。其综合性与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的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相比较,明显存在范围不周延、体系不健全等诸多不足之处。
第二,在制度上,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已成为必然。美国早在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宣布“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同时规定联邦政府的一切部门应将其指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意见书“向公众公布”,并“向机关团体和个人提供关于恢复、保持核改善环境质量有用的建议和情报”。[25]将公众参与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纳入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仅有助于加强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更重要的是将公民作为环境保护的主体来对待,极大地提高了其参与保护的热忱。既然公众参已成为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那么共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也应当成为可能。相关的制度构建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使环境问题的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
第三,在方法上,加强环境管理中经济手段的运用不失为一项有意义的探索。例如,有学者建议增加征收环境资源使用税的规定,这样可以给企业压力,促使其节约使用的自然资源,开发新能源、新技术,节约成本,从而达到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具体措施包括:1、调整现行税制中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税种;2、改革排污收费制度;3、开征必要的环境税新税种。[26]应当说,运用宏观经济调控措施来控制环境保护的进程在我国现阶段仍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在环境管理中,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基本经验,如排污权交易、许可证交易等制度来完善我国的环境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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