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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看我国《环境保护法》(3)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2.可持续利用

  可持续利用作为可持续发展原则最直接的应用方式,主要体现在《宣言》的原则8之中:“为了实现持续发展和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各国应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和倡导适当的人口政策。”可持续发展要求各国首先在经济增长方式上有所转变,由粗放型生产消费模式向集约型优化配置模式进行过渡实属必然。与之并重的人口因素也日渐成为制约一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应当采取有效政策予以控制。此外,《宣言》特别强调了消除贫穷这一基本任务,并且要求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予以特别优先考虑。

  应当说,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已经深入渗透到国际环境立法和实践中。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第2条提出的目标是:“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此外,相关的惩罚原则“污染者付费”也为《宣言》所承认。

  (二)共同而有区别原则

  通常认为,《宣言》的一个显著创新在于原则7:“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关系的精神进行合作,以维持、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鉴于造成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不同,各国负有程度不同的共同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其社会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压力和它们掌握的技术和资金,它们在国际寻求持续发展的进程中承担着责任”。即规定了共同而有区别原则。所谓“共同”,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所谓“有区别”,是指各国虽然负有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在各国之间,主要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这个责任的分担是不平均的,而是与它们在历史上和当前对地球环境的破坏和压力成正比的。

  共同而有区别原则解决了在当代如何分配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问题。一方面,该原则肯定了环境保护责任是全球性的责任,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必须承担起保护环境的义务。另一方面,基于公平的理念,国家承担的义务应当与该国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实际承受能力成正比。发达国家在对环境的享受和掌握的技术和资金上是明显优于发展中国家的,因而必须承较大的环境责任。

  共同而有区别原则的出发点也决定了实现该项原则的现实可能性。典型的例证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中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制定了不同的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具体数额和时间界限。此外,议定书还允许采取“排放权交易”、绿色开发机制以及“集团方式”灵活履行公约,促进共同而有区别原则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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