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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看我国《环境保护法》(11)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四、结语

  比较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国际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我们不难体会出修改前者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也许时代的烙印已经不自觉地打在这部运行近20年的法律之中,使其不免略显偏颇和不合适宜。但是,观念的创新和进步才是一部法律的生命力之所在。如何将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有效地融入这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去,这是值得我们每一个具有法制理念公民进行深入思考的问题。英国著名学者边沁曾说过:“一切法律的总目标一般是或应该是全面增进社会幸福。”在环境保护领域中,这更应当成为永恒的真理。

  【注释】

  【参考文献】

  [1]王曦:《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林灿铃:《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3]王曦 编译:《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王曦 主编:《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2002年第1卷。

  [5]肖剑鸣、欧阳光明 等:《比较环境法专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6][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美]爱蒂丝·布朗·魏伊丝:《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汪劲、于方、王鑫海 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Dennis Anderson: Economic Growth and the Environment, Background Paper Prepared for the 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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