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综述
尽管我国学者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外延略有分歧,但是对以下基本原则已经在较大范围内达成共识,并得到《宣言》和相关国际法律文件、著作的肯定和支持,它们主要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而有区别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最初由布伦特兰委员会在1987年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界定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2]基于上述理念,联合国大会于1992年决定设立一个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使得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原则以《宣言》为轴心,越来越多地辐射到其他国际法律文件和各国环境立法中去。
《宣言》在原则1中即宣告:“人类处在关注持续发展的中心。他们有权同大自然协调一致从事健康的、创造财富的生活”。以开宗明义的方式导出“可持续发展”的含义,可见起草各国对该项原则的高度重视性。《宣言》针对可持续发展原则增加了更为具体的表述,以增强该原则的可操作性。
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并重
《宣言》的原则3指出:“必须履行发展的权利,以便公正合理地满足当代和世世代代的发展与环境需要。”其中,代内公平(intragenerational equity)是指同代人之间对于环境所享有的利益必须达到公平合理的要求。即在当代,无论发达国家抑或是发展中国家,其对地球整体环境所享有的权利都不得随意剥夺。而代际公平(intergeneration equity),又称“世代间公平”,被归纳为以下三个基本原则:第一,要求各世代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多样性,这样便不会对后代人解决自身问题和满足自身价值观造成不适当的限制,而且未来世代权享有同其以前世代相当的多样性,即“选择保护”原则 .第二,要求各世代维持地球的质量,从而使地球质量在留传给未来世代时状态不比从前代继承时有所下降,并且有权享有与前世代所享受的相当的地球质量,即“保护质量”原则。第三,各世代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公平地获取其从前代继承的遗产,并应当保护后代人的这种获取权,即“保护获取”原则。
可见,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作为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重要体现,传达出国际环境法立法价值上的趋向,其公平、正义的观念,成为国际环境法在实施过程中所追求实现的价值目标。
1.环境与发展一体化
《宣言》在原则4中指出:“为了达到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应成为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同发展进程孤立开看待。”尽管在发展权这一敏感的话题中,很容易引起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尖锐斗争,但是《宣言》仍然将环境纳入发展的体系中去。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是一个涉及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全球战略建设关系的重要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能够暂时摒弃政治纷争,心平气和地以全球环境为中心讨论并达成一致条款,这本身不能不说是环境理念上的进步,也是可持续发展观念日趋深入人心的表现。当然,环境与发展背后所蕴藏的巨大利益冲突显然不可能通过一次会议、一项原则来解决,而是有待于环境与发展在一体化过程中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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