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保护法 > 环境保护法论文 >
当前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亟需解决的三大问题(2)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使科学发展观在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得到落实,是事关政府的环境保护公共职能能否在政府的各级和各个部门得到一体承认的问题。这是一个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问题。在现实中,我们的政府的一部分,如环保局,努力地执行环境法律,保护环境,保护公共物品;但同时另一部分,如某些负责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部门,有时却无视环境法,从事着牺牲环境和生态,谋求短期GDF'增长的事情。在不少的地方,由于地方政府“单打一”的经济发展观,环保部门甚至不能有效行使其法定的职能。在对待环境这个公共物品上的态度上,我们的政府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情况。这说明我们的政府在完整地、统一地履行环境保护公共职能方面存在比较大的问题。

  因此,法律如何保障政府能够完整统一地履行环境保护公共职能,应当是我国当前的环境法制建设所关注的重点。我们应当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或制定新法,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全面加强政府的环境保护公共职能,使环境价值和经济价值在政府各个部门中真正统一起来,使我们的政府成为一个能够完整统一地行使环境保护公共职能的政府。只有政府的各级和各部门都真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那种“环保局长难当”的局面才会改观,环境保护才能成为政府各级、各部门的执政理念和决策程序中的一个必须加以统筹考虑的重要因素,环境保护才能成为我国政府公共职能的不可分割和贬损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的发展观如果不转变,以牺牲环境和人民的长远福祉为代价的所谓发展就会继续存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就可能落空。只有当我国政府的各级和各部部门都真心实意地接受并踏踏实实地实践科学发展观时,我国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才是统一的和有权威的。

  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应当将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第一位重要的事项来加以关注,应当以环境立法来推动科学发展观在政府得到落实。在我国的环境资源问题已成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主要制约性因素的形势下,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修订《环保法》或者制定新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这一项基本国策是各级政府、各个政府部门在决策时必须加以慎重考虑的因素,是在其履行政府职责时必须加以“统筹”的重要事项,并建立相应的问责制。

  为此本人提出以下三方面建议。其一是修订《环保法》或者制定一部新法,在该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一个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国家环境政策条款,并以一系列法律措施保障其在政府的各级和各部门得到遵守和实行。其二是通过修订《环保法》或者制定新法,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将其管辖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地方政府执行环境资源法律的情况、节能减排的情况、社会对地方环境质量的满意度等指标纳入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地方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人的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一个能够反映并科学发展观落实情况的地方政府领导人员政绩考核制度。同时,还应对中央政府及其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人规定类似的政绩考核制度。其三是通过修订《环保法》或者制定新法,进一步为社会力量如参政党、公民、公民团体、企业等对政府践行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规定适当的程序。这种社会监督包括新闻舆论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参政党的监督、公民和公民团体的监督等。这方面的法律保障,尤其是法律程序的保障亟待加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