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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亟需解决的三大问题(6)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三、以环境立法建立和强化对行政部门影响环境的行政行为的社会监督

  我国政府的行政部门拥有巨大的行政权力。这种行政权力的行使对于国家的环境和资源产生极大的影响。例如,国土利用的规划权直接关系国土的用途;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管理权直接关系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污染排放的管制权直接关系国家的环境质量;城乡规划权直接关系城镇化及其对于环境的影响;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在新中国的历史上,不乏由于政府在行使这些行政权力时的失误而给国家的环境与资源带来深重有害影响的例子。今天,我们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环境欠账太多”实际上就是说的这些历史上的政府决策的失误。

  今天,当已经认识到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过高时,我们所应当做的,就是要探索这种代价过高的原因。政府行政的失误,或者换句话说,政府的行政忽视了对环境和资源的影响,毫无疑问是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既然找到了这个原因,下一步是寻找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

  从国外环境法制的成功经验来看,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办法是建立和强化社会对于行政部门影响环境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从发达国家环境保护事业走过的路程看,健全的环境法制离不开社会对政府的监督。在发达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一直是靠“政府”和“社会”(这里泛指行政部门以外的所有社会力量)两条腿走路。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事业始于公民和公民团体在上个世纪60年代掀起的环境保护运动。这种运动是一种社会运动。在这种社会推动下,政府的立法部门开始制定环境保护法律,行政部门开始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司法部门开始审理环境诉讼案件。社会(公民)这条腿先动,政府这条腿跟上,然后形成配合,互相推动。如果缺少社会这条腿,发达国家的环境状况不会改观。

  建立社会对政府的有效监督机制一直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建立这个机制,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先天缺乏社会(公民或公民团体)这条腿,或者说这条腿先天较短。这是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走的是一条政府推动,社会跟进的道路。我国的环保靠的是政府中的“精英”的推动,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推动。从197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到现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基本上是以政府推动为主。社会中始终没有形成一种主动的、有序的、足以影响政府决策的环境保护推动力量。只是到了在最近几年,民间才开始萌发一种在环境保护方面对于政府的监督和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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