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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亟需解决的三大问题(7)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政府推动方式的前提是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在思想上对于这种推动具有自觉性和主动性,否则这种推动就是虚假无力的。从政治学和经济学的理论看,政府是需要来自社会的监督的。政府是由人组成的。人有趋利的天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是如此。在政府部门中掌握权力的人或者人群,可能为了一己私利或者小团体的私利而利用手中的权利去设租和寻租。这就是管理相对人有可能“俘虏”管理者的原因。从当前我国的环境管理工作现状看,这种设租、寻租现象比较多。此外,懒惰、怠懈和短视也是环境管制效率低下的原因。所有这些,都是经济学上所谓“政府失灵”的表现。克服这种“失灵”,仅靠政府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是不够的,因为政府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施监督和制约的政府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这种素质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而难以达到人们所期望的高度。因此,除了政府内部的监督和制约以外,需要来自政府以外的监督和制约。只有从政府的外部,即社会发出对政府的有力监督,对政府及其组成人员不断给予提醒,政府才能保持廉洁和勤勉,避免“政府失灵”。

  前述科学发展观在政府的落实和政府环境管制“失灵”两大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社会监督政府这个基本的办法。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推进,努力与我国人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要继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发展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7]他的这段话,为我们在修订《环保法》或者制定新法时加强关于社会对政府的监督的条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修订后的《环保法》如何保障“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这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我们应当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有序参与国家事务,特别是参与政府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吸收外国相关经验中可为我所用的东西,创造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机制。环境立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对于政府的监督机制方面大有可为。在修订《环保法》时,立法机关可以做的,一是承认这种社会监督的合法性;二是规定政府的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三是为这种监督规定详细可行的程序;四是为这种监督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中,在战略环评(或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环境监理、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受害者救济等方面,法律在提供这四个基本条件方面是大有可为的。修订后的《环保法》如果在这四个方面有所突破,必将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方面极大地推动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因势利导,将我国社会中正在萌动的环境保护社会监督热情引向合法、有序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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