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执行以及刑法上的强制执行已经被认为是英国环境政策制定的一个主要的指导方向,但是多样的英国环境政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对行政命令控制手段的不信任态度的产生。《环境保护法案1990》第一章中的“污染整体控制”(IPC)的建立明确显示了从传统的污染危害被动控制原则到以预防为主原则的重大转变。IPC致力于寻求“最可行的环境保护选择”(BPEO)和要求“不至于产生过多成本的最佳可利用技术”(BATNEEC)。IPC最基本的特征是它不仅对某一流程可以排放到现有环境中的污染物种类做了规定,而且对生产流程本身也做了规定。该特征因此意味着一个事实,那就是行政命令控制手段的范畴历史性地从单纯针对现有环境的污染后果转移到对污染原因的关注。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在IPC的影响下,行政系统也经历了深远的转变。学者们指出,这些变化表现在,苏格兰环境保护事务所接管了原河流净化部和皇家工业污染检查组织以及地方有权机构的许多环境职责。1996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环境事务所的设立将污染控制职能(污染整休控制、废物管理、水污染管理)史无前例地统一于一个行政部门下。IPC,相对于传统的“末端控制”在解决环境问题上似乎更具发展前途。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依赖IPC来实现环境污染控制是正确的。随后取代IPC的“污染整体防治”(IPPC)更明确地显示出英国政府一直在致力于寻找治理环境问题的最好方法。IPPC由欧、盟发起,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的英国因此就有义务采纳实施IPPC.IPPC的目的在于用所有适当的手段从整体上控制环境污染,特别要防止和减少空气、水和土地污染物的排放。IPPC中涉及的适当手段在治理环境污染的过程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最佳可利用手段(BAT)被推崇为防止和减少污染排放的“明星手段”。
英国经济激励机制的演化发展时间并不很长,但较之命令控制系统的发展却更加扣人心弦。英国以在世界上首次采用市场手段一一环境税而自豪。早在1909年,LoydGeorge法官就将环境税加人汽油价格中。唯一遗憾的是,自此以后,该措施的采用就处在不连续状态。英国在实践中推广市场手段较欧盟中所谓环境问题的“领头者”—荷兰和丹麦要晚,原因就在于英国环境政策传统框架、形式与内容的制约。这种论断后来为皇家环境污染委员会在1972年证实:“我们并不认为环境收费系统比(法律)许可系统更行之有效……如果采用适当的政策,(许可系统)就能保证良好的环境效益……收费系统的运行管理需要专业人士……而我们不认为现阶段存在这样的专业人士……政府应该立即对采用市场手段的个案进行调查;但我们并不完全相信这些调查结果已经能够充分显示从许可制度向市场手段为主的转变在环境污染控制上具有可行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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