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己经具备。第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条件基本成熟。2001年,以美元计价,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10185元)已经超过欧洲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的最高水平(爱尔兰,1998年为9580元)。即使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2001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也已经达到5774美元,也超过了发达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平均水平(5226美元)时。可以说,中国逐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目前已经基本具备。第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战略条件基本具备。首先,中国GDP将突破10万亿元,财政收入也突破1.7万亿元,经济发展己经上了一个大台阶,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能力和手段都已具备。其次,由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加快,发达地区农村、城镇近郊农村和中西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农村,已经具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
从以上的两种观点来看,对于能否在农村推进社会养老保险,最关键的是政府是否具有出资的能力。两种观点都认为,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个准公共物品,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和社会效益,政府必须出资补助推行,否则很难行得通。两种观点的区别只在于政府有没有能力出资这一点上。第一种观点看到了政府应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承担出资责任,但同时也强调了政府对出资的无能为力现状,主张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试行,无条件的地区则等条件具备后再实施,总的来说,这一观点对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进持怀疑否定的态度。而第二种观点则更多强调的是政府责任。并通过与己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之间经济状况的横比与纵比而得出我国政府己经具备了出资能力。
笔者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带社会性质的公共产品,无财政补贴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基本不具备社会保险含义的要求,而是较多地体现出商业保险的特征,因而无法给农民养老提供合格的公共产品。虽然目前政府出资还存在着很多困难,但“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必然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它与政府的政策取向以及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及文化因素密切相关”。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要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一是要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二是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要调动两方面的积极性,能否有财政补贴和兜底是关键。鉴于财政应该补贴而又无能力补贴的情况,我们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建设进行适当的、与其经济水平想适应的补偿,不补贴而企图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证明难度非常大。因此,由政府补助,农民缴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成为农村养老社会保障的最佳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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