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我们静心下来探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的经验得失时,除了前面提到的法律保障缺失,政府责任不到位等原因之外,我们有必要在这里提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对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在具体的养老保险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以下的管理问题:
1、基金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
首先,政府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真正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基金管理机构,难以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险基金应该遵循征缴、管理和使用三分离的原则,互相制衡,从而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即保值增值)。在中国,大多数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独立管理的,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控监督,而地方的民政部门又受当地政府的管理,政府违规拆借、挪用养老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管理体制不顺,“民政不管,社保不接”。1998年机构改革至今,全国虽然省级多数已将农保管理职能划入部门,但多数地县级单位和乡镇还未划转,形成劳动保障部门没有接、民政部门不好管的状况,造成不少地方管理工作断档。尤其是在中西部大多数省份,农保管理体制至今仍没有理顺,运作也困难重重,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目前河南、江西两省,农保工作整体留在民政部门。宁夏的农保己从省民政厅划出,但至今仍没有移交省劳动保障厅。在全国1900个农保试点县中,多数地方的农保机构还在民政部门,农保在省级己经移交、市县没有移交,依然处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与此同时,很多内地和西部省份“清理整顿”的一个通行的做法是简单退保,使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陷入困境。
再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撤消,费用的筹集、管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规范性、持久性契约,而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由于制度的不稳定,致使地方农保管理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金的管理运作中常常有不规范的操作。比如:在养老基金的管理中,由于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拆借挪用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同时管理中长官意志严重。导致地方民政部门、政府或领导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基金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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