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金的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上,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很多参加早期农保的农民在年龄达到60岁后,每月领取以前规定的养老金的承诺不能兑现。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群峰镇为例,1993年由村组出面,把出租山林的收入钱上交给区民政局,参加了区政府主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当时政府说,一次交200元,60岁后,每月就能领30元养老金。但到2004年后,民政局通知让把200元的本金领走,没给一分钱利息。
实际上,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法律保障,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从而导致制度的摇摆不定,正是这种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导致农民的预期变化较大,让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
2、基金有效保值增值困难
我国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层次太低,工作人员理财能力差,无法保证养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刚刚建立以来,一直有一个问题困扰着决策者,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该由谁来经办。由于原来农村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全积累模式,且坚持自愿原则,如果交给商业人寿保险公司来办的话,虽然增值机会比较多,但却存在风险,农民不可能十分信任。交给政府来办,虽然没有那么多的增值机会,但却可以享受许多有利的条件,如系统比较健全,既能够方便群众,又能降低成本和风险。同时政府在其中起着调节的作用,积极鼓励农民缴资,管理养老金,保证养老金的正常运行,保证养老金的保值增值,使农民从中得到最大的益处,所以选择由政府来管理材寸养老保险基金是最合适的。
但政府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弊端之一就是保值增值的途径单一。由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渠道受《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规定得太死,基金的保值增殖很被动、困难。《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投资渠道单一违反了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原则。而且仅仅从银行存款和国债利率与同期通货膨胀率的比较分析看,这种狭窄的投资渠道的收益率也是经常处于负增长状态。按照民政部规定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要求,从1991年至1993年7月年增值率8%,1993年7月至19%年12月为年增值率12%,自1997年起剧调至8%。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存入银行虽然稳定、安全,但就其购买力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账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1993年一1997年全国大部分地区基金运营的收益比国家权威部门公布的保值标准低3一5个百分点,基金出现相对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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