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第13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第14条规定:……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伤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其中规定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往往解释为登记上的所有人。
[15]根据中国现行法制,由国土管理机关、房产管理机关、矿产管理机关、水行政机关、渔政管理机关及林业管理机关等,分别负责不动产物权或准物权的登记。
[16]有的地方规定,办理抵押权登记,依据抵押物评估的价值收取登记费。甚至规定抵押权登记,每办理一次登记,有效期1年,期满应当续登记,当然须再收费。
[17] 1998年的物权编修正草案删除永佃权,增设农用权。
[18]现行法律法规中,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均采用土地使用权概念。
[19]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20]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21]现在的政策文件中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22]其典型表现是,作为发包人的集体组织擅自撕毁承包合同,收回农户承包的土地,以及乡村干部任意向农户摊派、增加农户负担、损害农户利益。
[23]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4]参见李婉丽:《中国典权法律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446页以下。
[25]仅韩国民法典规定有典权制度。
[26]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关于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
[27]典权的最长期限,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为30年,韩国民法典规定为10年。
[28]海商法第二章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第21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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