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制定物权法
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主要是缺乏关于物权的最基本的规则和基本制度。例如,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准则、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基本规则、物权保护的原则和制度、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基本规则、关于高层建筑区分所有权的基本规则,以及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等。有必要指出的一点是,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学界一再讨论的所谓“企业产权界限不清”、“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社会问题,均与未及时制定完善的物权法,致社会生活中缺乏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基本规则有关。说明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进一步的发展对法律调整的要求。
6.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的成立与物权法的起草
按照国家确定的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要在2010年前建成一个与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按照立法机关的构想,该法律体系犹如一个金字塔,最上层是宪法,其次是各基本法,再次是各特别法,下层是各行政法规。宪法和各基本法均应制定成文的法典。现今宪法和刑法、刑诉法、民诉法均已制定较完善的法典并经过修订,唯有民法仅有一个民法通则,尚未制定民法典。因此,1998年3月,立法机关委托9位民法学者、专家,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4]负责中国民法典编纂和草案准备工作。
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议定的计划是:1999年3月通过统一合同法;4—5年内通过物权法;2010年前完成中国民法典编纂。民法起草工作小组1998年3月25—26日会议,讨论物权法的起草。讨论了由梁慧星研究员提出的物权法立法方案(草案)。最后作出决议:委托梁慧星按照所提出的立法方案起草物权法草案。[5]会后,梁慧星研究员所领导的物权法起草小组按照立法方案进行起草,至1999年10月,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中国物权法草案,由十二章构成,共435条:第一章总则,分为四节: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二节物;第三节物权变动;第四节物权保护;第二章所有权,分为六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土地所有权;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不动产相邻关系;第五节动产所有权;第六节共有;第三章基地使用权;第四章农地使用权;第五章邻地利用权;第六章典权;第七章抵押权,分为四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最高额抵押;第三节企业财产结合抵押;第四节企业担保;第八章质权,分为四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动产质权;第三节权利质权;第四节营业质;第九章留置权;第十章让与担保;第十一章占有;第十二章附则。以下对物权法草案作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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