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政府要征收土地应该怎样处理呢?《物权法》第42条对政府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采取了例外允许、严格限制的态度。该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王克健说:“要注意的是,这里应当是征收补偿,而不是拆迁补偿。因为公共利益审查过之后,它是征收而不是拆迁,征收是所有权变更的一种方式,我的房子你征收去了属于你政府的,所有权变成你政府的,你拆的是你自己的房子,它就不存在强制拆除。”
王律师强调,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确实属于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给予了足额补偿之后,政府要将财产的产权变更到政府名下才能实施拆除。2001年以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之初,为保证旧城改造和项目的顺利实施确实起到了高效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和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推出,这一条例就与之后实行的两部法律产生了矛盾。
王克健说:“那么当你拿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没有经过征收的情况,去拆别人《物权法》保护的物权的时候,其实就是一种侵权。”
《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的中国社科院研究室主任孙宪忠肯定了王律师的说法。
孙宪忠说:“《物权法》明确指出,征地拆迁首先是政府方面的责任,因为要为了一个公共利益去征地和拆迁,征地和拆迁的结果实际上是消灭了民法上的另一个合法权利了,那你这个拆迁人,他是一个公司,他是一个企业,他哪有权利去消灭别人的一个权利?”
在王律师看来,从现象上看是像潘蓉这样的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发生的激烈冲突,实际上它反映出来的是两部法律和条例之间的冲突。
揭秘
法律冲突背后的利益之争
《物权法》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矛盾,却在现实中演绎成了潘蓉夫妇与拆迁方的对立。两个人的汽油瓶保卫战最终能让铲车停下来么?
潘蓉说,当时在三楼的儿子的哭闹让她放弃了阻挠强制拆迁的行为,房屋最终被推平了。因为用投掷汽油瓶等违法手段来抗拒政府拆迁,事后潘蓉的丈夫张其龙被判妨碍公务罪。
导致潘蓉始终不能和拆迁方达成协议的重要原因就是拆迁的赔偿过低,那么这样的补偿办法究竟是如何制订出来的呢?记者仔细研究了虹桥枢纽的补偿方案,对于赔偿方面,该方案使用的是该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作为赔偿标准,然而建设部在2004年就曾经明文规定,地方政府使用土地权基价的做法与《拆迁案管理条例》规定的以市场评估作为赔偿依据是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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