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行业部门信用建设为主线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存在多重障碍。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和跨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多样性信息,从采集、汇总、分析、评估到查询、披露执行不同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和披露标准,为全国各部门系统的共享与集中、形成互联互通的信用信息系统设置了技术障碍。
5.地方信用建设有待与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有机融合。区域发展不平衡是我国较长时期内的基本国情。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人文环境差异较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呈现了显著的层次性、阶段性的特征。各地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进展程度不一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要全国统一进行整体布局,又要与各地区发展水平相适应。地方信用建设实现与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有机融合面临巨大的挑战。
6.有效的信用需求和供给双重不足限制信用体系发展。目前全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总量仍然有限,经济主体在经济交往中未能有效利用信用产品维护自身利益,政府部门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也有待扩大。信用产品供给不足,信用产品质量和多样性有待提高。信用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的不足制约了信用体系的发展完善。
政策建议
加快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从行政、市场、法制和社会等多个方面建立合纵连横的完整体系。
1.开展行政化信用体系建设。一是集中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机制作用。以部际联席会议为核心协同各项信用建设因素形成合力,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信用建设的发展。加强指导、监管与服务,打破各种利益壁垒和体制障碍,做好综合性制度保障工作,加快实施"金诚工程",把原来分散在部门之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有效整合,构建社会信用网络平台,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快速发展。二是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政府信用对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起到鲜明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应从决策、执行、监督三个方面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和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公共服务意识和水平,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三是适度启动和培育信用消费需求。推动把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审核的依据,并尽力避免在行政推动的同时产生"权力寻租"现象。
2.开展市场化信用体系建设。一是发展信用服务业、培育信用市场主体。尊重信用服务业自身的发展特性,发挥信用中介机构市场主体作用,根据其知识密集、外部效应较大的特点,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基础建设和市场环境方面制定自身发展的长远规划,以科学的态度夯实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基础,形成完善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二是推动信用行业协会建设。通过行业协会协调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信用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信用行业自身发展的问题。三是建立并不断完善全国性信用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全国性和关键环节的征信标准和其他信用服标准,深入发展以组织机构代码和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符的信用信息收集体系,为各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保障信息安全奠定技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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