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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管制规范在侵权行为法上意义(4)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 ,而不是等号( = ) 。

  2. 各论

  在各论层面,就此问题所作的系统论述,主要集中在环境侵权领域。〔17〕针对“合法”排污加害行为,不少文献主张:即使排污行为不违反管制规范所确立的排污基准,也不能说明该加害行为不具有违法性。〔18〕理由主要有:规范本身不具有妥当性;〔19〕规范所设定的义务不是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义务;〔20〕违法性中的违法不限于具体的法律法规,还包括权利滥用和公序良俗的违反〔21〕等。

  三、法院的立场

  国内缺乏大陆法国家那种通过判例来统一司法的制度,亦缺乏系统的案例编纂、案例评论制度,因此要判断法院在某个法律问题上的立场,主要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批复或者下级法院的指导性文件(通常称为“纪要”、“指南”等)

  。那么关于管制规范论,最高法院级别的规范性文件中究竟是如何表述的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伤害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第3条第4项规定:“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结果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在1990年8月28日复函(〔1990〕民他字第25号)中,最高法院认为,由于工商银行储蓄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中关于印鉴挂失和提前支取的有关规定,致使储户的存款被冒领,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管制规范的违反与否直接影响到民事责任的承担。

  如果在相关的问题上不能找到上述规范性文件,只能通过典型案例来推测。至于什么才是典型案例,则是个棘手的问题。一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案例大致代表了最高法院的立场。就2000年以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推荐的案例看,涉及管制法规的侵权案例虽然寥寥可数,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最高法院的立场。

  在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案外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驾驶车辆必须右侧通行)

  、第36条第3项的规定(机动车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

  ,造成被害人死亡,应当负主要责任。〔22〕

  在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依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规定,判定被告设置的路灯引起光污染,应当停止侵害。〔23〕

  上述案件中,加害人都违反了管制规范,法院最终都判定了侵权的成立。〔24〕至于违反管制规范这一事实直接影响的是违法性要件还是过错要件,立场不统一,甚至都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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