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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改革(2)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二、 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例

  (一) 德国的缺席审判制度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原告不出庭参加口头审理,法院可以根据被告的申请,对原告作出缺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言词辩论期日不到场,原告申请为缺席判决时,原告关于事实的陈述视为得到被告的自认。口头审理不仅包括第一次,而且包括每一次连续审理日期。如果被告没有提出抗辩,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时,被告也可以仅通过程序判决,申请驳回原告的请求,后者假定原告获得了就有关他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机会。

  如果当事人虽然出席审理但不在法庭前进行辩论,法律上视为未出席口头审理。口头审理的日期通常由法院规定,而缺席的一方通常被正式、及时地送达了传票。此外,出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申请缺席判决,法院必须检查通常的程序先决条件!当事人能力等“是否满足。

  如果一方当事人缺席,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依现存的记录作出裁判,前提条件与申请缺席判决相同。根据书面文件的决定赋予法院较大的灵活性,因为案件所有的文件都可以考虑。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到场的口头审理日期不是第一次,这一点就特别重要,因此法院有权作出最终判决,命令收集证据或终止案件。

  受缺席判决宣示的当事人,有对判决声明异议的权利。如果缺席方在缺席判决送达之日起两周内以书面提出异议,他可能不失去抗辩的权利,程序上视作没有缺席判决,以最初缺席的当事人参加新的审理为条件,法院将作出新的决定,或者支持缺席判决,或者作出撤销缺席判决的新的判决。缺席一方的唯一损失是诉讼费用,缺席一方当事人承担缺席的费用———即使他能在最后判决中获胜。!

  由以上介绍可见,德国的缺席判决制度有以下特点:(1)原告缺席时,拟制为原告放弃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330条“;(2)被告缺席时,拟制为被告自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331条第一款(3)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缺席判决程序,或适用依现存记录作出裁判的程序331条之一

  (4)把当事人于言词辩论期日虽到场而不进行辩论,视为未到场333条(5)当事人未提出答辩书不构成缺席335条第3款,(6)设立异议制度,异议合法时,原诉讼被提出异议的部分,恢复到缺席判决发生前的状态。

  这表明,德国民事诉讼法实行的是缺席判决主义为主的缺席判决制度,但其中缺席一方承担有关费用的规定有利于防止异议的滥用;同时补充以一方当事人选择根据现存记录作出裁判的制度,体现了某种与一方辩论主义相似的制度机理。

  (二)法国的缺席审判制度

  按照法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原告无合法理由不出庭,被告得请求实体判决,但这种判决是对席判决而不是缺席判决。这意味着,此前的有关诉讼资料在作出判决时依然有效。但法官也可以将案件推迟至下一次开庭审理,甚至依职权宣布传唤失效!第468条。被告经传唤不出庭的,分几种情形处理:如果判决是终审并且法庭传票未能送交被告本人的,判决为缺席判决;如果判决准许上诉或者传票已经送交被告本人,判决视为对席判决473条。对于对席判决,被告不能提出异议;对缺席判决,被告则可以提出旨在撤销该判决的异议。另外,在被告为多人的情况下,如果判决是不准提出上诉的判决,对其本人没有收到传票的被告,应当再次以传票传唤。再次传唤之后,只要有一名被告出庭,或者两次传唤中有一次传唤已送达一名被告本人,由此作出的判决对所有被告均视为对席判决;相反情形下,判决为缺席判决474条。另外,一方当事人在出庭后放弃在要求期限内完成各项诉讼行为,法官也可以根据其掌握的证据资料,以对席判决作出裁判469条)。!由此可见,在法国民事诉讼法中,一方当事人不出庭的判决被分别定性为对席判决或缺席判决,对席判决以上诉方式救济,缺席判决则以异议方式救济。虽然在字面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国的缺席判决制度是缺席判决主义的模式,但由于上述的定性,这种模式的适用范围事实上仅限于被告本人没有收到传票的情形。正如学者指出的,与以前的制度相比,1958年以来的改革保留给“缺席判决异议”的适用领域明显缩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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