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概念之研究(2)
www.110.com 2010-07-10 16:40
我认为,从广义上理解侵权行为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但在我国民法中,“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的情况主要是指公平责任。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承认完全的无过错责任,通常所说的无过错责任就是指严格责任,而严格责任虽然是严格的,但并非不考虑过错,它仍然要以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作为抗辩事由。正是因为这一原因,严格责任并非不考虑过错[7].德国学者冯。巴尔认为,侵权行为法中可以包涵严格责任,也就是说,从广义上理解考虑过错的责任也可以包括严格责任。[8]而真正的无过错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主要是指公平责任。
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然而关于公平责任存在的合理性,在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日本学者小口彦太教授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不仅妨碍了过失理论的发展,而且有导致中国侵权行为法体系解体的危险,其理由主要包括:(1)第132条规定不是体现着市民法原理而是体现着社会法原理。市民法只是以抽象的“人”来构成法律,没有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划为其范围之内。社会法从具体的人的情况来把握问题,把救济贫者作为目的。(2)第132条规定不是个人主义而是体现着集体主义,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维护当事者的权利与义务,而是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他认为应当将公平责任置于社会法而不是侵权法的范畴。[9]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我个人主张将公平责任仍然置于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中也应当包括公平责任原则。但讨论侵权行为的概念时,可以区分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主要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而侵权责任主要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或者法律上的规定而承担的一种责任,所以它既包括了过错责任也包括了公平责任。在考虑侵权行为的概念的时候,可以不考虑公平责任的问题。
二、我对侵权行为概念的几点认识
我认为,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侵权行为的概念:
(一)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法律上所指的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对于法律上的行为概念,还可以从民法的角度依据是否具有意思表示的要素作进一步的作划分,将其划分为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侵权行为作为一种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它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法律并不考虑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其主观上是否具有一定的意欲变动法律关系的意图以及该意图的内容,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就直接规定其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因此,侵权行为不具有意思表示的要素,属于一种事实行为,而不同于合同等法律行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来说:
第一,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若无行为,就不能产生侵权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都直接针对受害人实施了某种积极的加害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不作为也是行为的一种。按照荷兰最高法院在20世纪初的一个判决中的看法,“侵权行为必须被理解为是对他人之权利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之侵犯或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反制定法的义务、违反善良风俗、违反与社会日常生活相关的对他人人身和财务的必要的注意。”[10]不作为侵权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如19世纪德国法院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应当负有一种法定的作为义务而行为人未尽到此义务,不作为人的法定作为义务包括法律上确立的作为义务、先前危险行为所产生的作为义务、约定的作为义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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