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银行贷款未获批准,而造成不能支付房款,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对李某而言,贷款未获批准是李某不能预料的,也不可归责于李某,完全是由于银行的原因,造成李某履约不能,对此李某是没有过错的,让一个没有过错的人来承担违约责任则显失公平。
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只要李某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约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约定解决。很明显目前的法律而言,因第三人银行而造成的李某违约,李某依旧要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更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李某是否有权向银行追偿,则要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三、李某是否可因情事变更而解除合同
所谓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使用情事变更原则的要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缔约时所不能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示公平。理论上说:在违约责任与免责之外,尚有因合同变更或解除而不构成违约责任的领域,情事变更就属于该领域。在《合同法》草案曾设有情事变更原则的条款,只是《合同法》正式出台前未予保留。
《合同法》之所以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其中有一个重要的理由是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很难区分。其实二者还是有很多不同之处:1、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的程度;而作为情事变更则是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环境发生了异常的变动。2、商业风险,法律推定当事人有所预见、并且能预见;对情事变更,当事人未预见到,也不能预见。3、商业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可归责于当时人;而情事变更则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商业风险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不会造成明显不公平;而情事变更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则显失公平。
签约时可以获得贷款,签约后由于贷款政策变动,导致贷款不能获得银行审批,改变了订立买卖合同时的基础,造成合同履行困难,应该属于情事变更的情形。因为贷款政策的变动,是李某不能预见的,而且不可归责于李某,理应属于情事变更的范围。若贷款的政策没有变化,由于李某个人的资信不足,导致银行没有批准贷款申请,这显然要归责于李某,因而也不构成情事变更,不能免责。
- 上一篇:走出个人合伙纠纷处理的误区
- 下一篇:损害赔偿责任能否交叉使用
相关文章
- ·约定消除房屋贷款,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 ·产新政出台致违约,交易各方责任如何承担
- ·未办成银行贷款导致的违约责任在谁?
- ·什么情况下贷款人可以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 ·什么情况下贷款方有权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 ·妻取夫款银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 ·学校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 ·违约责任的承担:权利人选择主义及其限制
- ·违约方对已过履行期限的合同内容承担违约责任
- ·擅自撤销信用证,买方如何承担付款责任?
- ·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
- ·贷款“转据”后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
- ·拍卖公司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 ·两次转让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
- ·出租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 ·该定作合同案谁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 ·货车受损该汽车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 ·赵某与张某、李某应承担默示预期违约责任
- ·移动公司未短信告知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