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侵权法论文 >
论债权的相对性与不可侵性的关系(7)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②有些学者区分债权的行使与债权的归属,债权的行使指债权人向特定的债务人行使债权;债权的归属指债权跟物权、人格权一样,都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民法上的权利。参见朱柏松:《论不法侵害他人债权之效力(上)》,载我国台湾地区《法学丛刊》第145期。

  [参考文献]

  [1] 施启扬。民法总则[M].台北:大地印刷厂,1993。

  [2] 孙森炎。论对于债权之侵权行为[J].法令月刊,1986,37,(5):8。

  [3] 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4] 李肇伟。法理学[M].台北:东亚照相制版厂,1979。

  [5] 王文钦。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6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6] 叶林。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7] 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8] 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9]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10] 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1] 王利明。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A].民商法研究(第3辑)[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2]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1)[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3]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梅夏英 邹启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