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侵权法论文 >
21世纪侵权行为法的革命(3)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工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解决的只是雇主与雇员在发生工伤时的责任承担问题,而雇主与雇员以外的人的关系,并不包括在这种责任保险之中。在工厂之外,影响工厂运行的另一关系就是产品关系了。生产出来的产品,由于存在缺陷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责任,同劳工伤害一样,最初也是在过错责任统治下运行的。普通法在19世纪时期,产品的制造者对最终消费者起初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因为他对消费者不承担任何的义务,除非消费者直接从生产者那里购买商品。⑤这种状况下的消费者也是很难最终获得赔偿的。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普通法撕开了产品制造者与消费者之间层层中介的契约关系而直接分配一种注意的义务给制造者,这种制造产品的无缺陷义务使得产品责任事故一旦出现,就说明产品制造者违反了应注意义务而应承担赔偿责任。普通法中的严格责任,是产生于产品责任领域的。之所以称为严格责任就是因为法律强加于责任人身上的法定义务严格,责任的承担是由于义务的违反,而不是无过错。在这点上,普通法中的严格责任与大陆法中的无过错责任是不同的。

  严格责任之下的产品责任给企业主很大的经济压力,有时甚至是致命的,中小企业会因一、二次产品责任的承担而倒闭。对于消费者来说,面对一个倒闭的企业,再大数额的赔偿判决都只能是一纸空文。消费者也不希望企业倒闭。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就可以将这种损失分摊于全社会之中而不是单个的受害者,又可将保险费分摊于制造者、销售者之间。责任保险制度的出现,挽救了工厂,挽救了企业,挽救了消费者、劳工,但却在处理这些问题的领域内,敲响了侵权行为法的丧钟。责任保险的最初目的是解决因侵权行为法而产生但侵权行为法却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但保险制度设计时无意中所具有的特点,却成为埋葬侵权行为法的沃土。保险理赔的迅速性、举证责任的简单性、补偿功能的明显性,都恰恰切中了过错责任原则下的侵权行为法存在的时弊。在这些责任保险所覆盖的领域内,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法不是不能解决,而是解决起来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金钱,通过复杂的举证程序,忍受乏味的诉讼煎熬。受害人在得到赔偿判决时已是筋疲力尽了。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自然选择了保险赔偿而舍去侵权之诉,侵权行为法在这些事故领域中逐渐失去了自己的领域。于是乎,引进这些制度的法学家们回过头来,只有大声惊呼“侵权行为法危机”了,⑥有的甚至悲哀地发出:“侵权行为法还有未来吗?”⑦的疑问。如果说19世纪的侵权行为法是顶着过错责任的“光环”的话,那·么,20世纪的侵权行为法可以说是在“危机”笼罩下走过来的。

  所谓的侵权行为法危机,指的是20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的侵权行为法的部分领域被其他制度所替代的现象。主要是一些意外事故领域,诸如工伤、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和异常危险事故。责任保险从工伤领域的兴起,逐步渗透到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及一些异常危险的事故领域。此后发展起来的各种各样的事故补偿计划构成了20世纪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而福利国家的目标,又促成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工伤、疾病、失业、生育、年老,几乎都能在社会保障体系之下获得相应的补偿。侵权行为法的传统领域被逐渐侵蚀而范围不断地缩小。在这些事故领域中,侵权行为法的作用已被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存在所掩盖。而在一些新的需要侵权行为法的领域,像种族歧视、家庭暴力、环境污染等领域,侵权行为法却又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⑧

  产生于工业事故的无过错责任,直接导致了责任保险的产生,而责任保险产生之后,人们都选择了责任保险机制而非无过错责任机制。因此,导致侵权行为法危机的直接原因,是责任保险的出现,而不是无过错责任的发展。在存在责任保险的领域中,即使侵权行为法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也愿意选择保险而非侵权。这就告诉我们,侵权行为法在失去的领地内,不是如何调整自己的机制去适应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将失去的领地夺回来,而是应不顾这些替代机制的存在,按自己本身的规律稳定地发展。否则,一旦丧失自身的特性,那才会出现真正的危机,甚至消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