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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的间接损失认定(4)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2、 类推原则- 对因果关系适用的动态修正

  在大陆法系的侵权法中,因果关系一直被认为是构成一般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尤其是如何在实践中使因果关系变得具有操作性,一直是个难题。〔10〕在侵权行为中,要认定间接损失存在的合理性,首先要确定其与侵权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要确定没有发生的未来损失与已经发生的现实损害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还要证明这种联系是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其难度是可以想像的。实际上,在间接损失的判定中,要用直接的因果关系演绎证明确定的损害与不确定的损失之间的联系是十分困难的。我们之所以肯定二者之间存在的某种必然联系,其出发点在于各种事物相互之间在发展变化上常有类似之处。此时,我们抛开了损害因素,仅将现有事物的发展与既有的相似事物发展做比较,然后以相似事物的发展结果作为现有事物发展的结果加以判定。可见在间接损失的认定实践中,我们并未直接使用因果关系来演绎,而以类推原则为指导,用归纳的方法作为手段处理损害与间接损失的关系。在司法实务中,上述公式一中的“单位时间增殖效益”的计算通常有三种方法,即平均收益法、同类比照法和综合法。〔11〕三种计算方式都要求以相似条件为前提,然后计算其结果,其实质都是类推原则的适用。类推作为一种预测的手段已经为人类的生产实践所认同,在间接损失的认定过程                中,也应当肯定其原则地位和作用。

  当然,“世上没有两片一模一样的树叶”,类推的基础是类似而并不是等同,再加上其他许多条件的差异,类推的结果与实际情况往往是会有一定差异的。这就要求我们考虑这些不同因素,然后对间接损失的类推结果加以修正。就类推本身而言,是期望以相同的条件得到相同的结果。可是我们所认定相同或相似条件,往往只是静态条件,如同等劳力、同等财产、同等经营因素等等,因此得到的结果也只能是静态的相同或相似,即从不发展的角度认定事物结果的一致性。恩格斯说: “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即认为世界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12〕 .从发展的眼光来看,用静态的方法类推动态的间接损失是不完全的,有时甚至是不科学的。特别是在人类世界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整个社会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 时间因素所代表的社会价值和利益变化应当为我们所重视。用静态的方法类推动态的事物所产生的误差将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加大。例如:《民法通则》第119条中规定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的给付一般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时甚至要经历数十年的时间。法律在对受害者的间接损失救济的同时,实际上也对于受害者未来的生活水平作了一个大体上的评价。如果以现实的经济水平和财富标准作为数十年以后的认定标准,无疑将会减损救济所应体现的价值。因此,对间接损失算定结果进行动态修正或者说对间接损失进行动态算定也就势在必行。考虑到这一因素,间接损失计算的原则公式应当修改为:

  间接损失价值 = 单位时间增殖效益 × 影响效益发挥的时间 × 动态系数(公式二)

  动态系数代表了时间因素和社会发展对间接损失算定的影响。虽然社会进步对每一个具体案例的影响会存在一定差别,但总体上而言,动态系数的主要特征是描述社会发展的速度,因此可以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加以描述。笔者以为,动态系数可以以社会经济增长比率作为参照(以年度为计算周期),即:

  动态系数=∑(1+R)n/N (n=1,2,3…N)(公式三)  -

  N表示年限,n 表示损害发生后的每一年,R表示N年间国家平均经济增长百分率。

  例如:甲侵权致乙死亡并承担全部责任,甲应付乙未成年之子丙3 年的抚养费。若该地区当年的生活费需要 5000元,三年内的预计社会经济增长率为5%,考虑动态因素,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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