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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的间接损失认定(5)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第一年的动态系数为:(1+5%)/3=0.35

  第二年的动态系数为:(1+5%)2/3=0.3675

  第三年的动态系数为:(1+5%)3/3=0.385875

  甲应付的抚养费总额为 5000×3×(0.35+0.3675+0.385875)=16550.63元。

  3、相关原则- 间接损失范围的横向界定

  恩格斯说:“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13] 事物的发展和变化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在与其他事物发展变化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过程中确定其轨迹的。在侵权行为与间接损失的相互关系上,侵权行为法理论强调因果关系原则。因果关系体现的是侵权行为与间接损失相互间具有的最为强烈关联性的一个特征,因此从实质上来讲,因果关系原则就是狭义上的相关原则。还是以人身侵权损害为例,我们仅仅将抚养费、因伤不能工作之休业损害等作为受害人间接损失的范围加以认定,是由于这些因素与损害之间具有最为密切的相关性。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来看,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原因。损害与损失之间的相关性也是其矛盾性的体现,即对立统一。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上将损害与损失之间最主要矛盾的外在表现作为认定两者因果关系和确定赔偿范围的标准。然而,事物之间的关系往往不是单一存在的,矛盾的多样性决定了相关性的多样性,损害与损失间存在多种复杂因素的相互联系。侵权损害行为常常是改变多个这样的联系因素,因此才表现出损害结果的多样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主要方面规定的,但这也不能绝对化,矛盾的次要方面也影响矛盾主要方面,对于矛盾总体性质发生一定的影响。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也会相互转化。〔14〕在间接损失认定中,如果仅仅把握损害与损失间的主要的相关因素,而将处于次要地位的相关性置之不理,不仅会忽略次要矛盾的存在价值,也无法对于主要和次要矛盾的相互转化动态过程加以判断。从这里,我们不难解释,侵权致人死亡赔偿金额反而低于伤残赔偿金额的原因。正是由于我们对于间接损失认定的局限性,导致无法正确处理主、次矛盾转化后所产生的结果。不同于大陆法系,英美法对于损失与损害之间相关性因素的多样性认定较为全面,对于损失范围的判定也较前者更加宽泛。美国法认为,补偿性伤害赔偿一般应包括:(1) 身体伤害赔偿,比如,原告失去一条腿,可获得 10万美金赔偿;(2)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受伤间损失的收入、丧失生活能力后需要雇佣他人帮忙的费用等;(3)身体的伤痛;(4)精神上的伤害;(5) 不能享受生活乐趣的损失;另外还有亲人的伤害赔偿、惩罚性伤害赔偿等〔15〕。从相关性看,英美法不仅将主要相关因素加以认同,如受伤期间损失的收入,同时也将次要相关因素加以认同,如雇佣他人帮忙的费用、亲人因此所受的伤害等损失。这样的判定,充分考虑到了间接损失与损害相关性的多样性,对处理二者相关性的动态变化有较强的适应能力。笔者认为,在间接损失范围的认定中,应当吸收英美法这种较为宽泛的认定标准。以我们现有的计算方式为基础,将与损害之间相关关系比较弱的“不易量化损失”加入判定的范围,使损害的结果得到全面认定,真正体现赔偿与损失价值的一致性。如果说直接损失和易量化损失主要的对于客观存在的事实的认定,那么对于不易量化损失的认定才真正体现出了法律的人文性特征。

  三、不易量化损失的算定方法

  事物的发展常常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间接损失的特征之一就是表现为有很大的随机性。现实中,侵害行为对于受害者的影响在时间序列上不能认为是某个确定的公式能够描述的,只能看作是由某个随机过程产生的,因此,每一个侵权损害都会导致不同的间接损失结果出现。侵权行为的结果不仅表现在客观的物质损失,也表现在对于人的能动性和对未来选择权利的剥夺。间接损失中的易量化部分将重点放在了客观的物质损失上,而不易量化损失往往带有强烈的主观性的特点。例如人身损害导致不能享受生活乐趣的损失,财产损害导致投资机会的失去等。这些损失可以因为受害者的不同选择而发生天壤之别,因此也成为我们过去舍弃考虑它们的原因。然而,恐怕没有人会否认这种损失是实际存在的,对其不闻不问并                                   不是法律的初衷,只不过是无奈的选择。那么,我们有没有可能对这种损失加以量化和认定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约翰?霍兰在对涌现现象研究时说:透过熟“悉的表面现象,我们必须丢掉那些特殊模型的特质而去抓住其适用于所有模型的核心性质。如果能够抽取                                   这些核心特征,就能够将其融合成一个指导我们探索的普适理论。”〔16〕不易量化损失具有的主观性特征使得问题混沌不清,如果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这种主                                   观性,将这种随机现象看作整个社会的中的一种普遍的存在,以比较客观的标准来看待它,那么对它加以认定就是可能的。首先,将不易量化损失从微观观察                                   变为宏观的观察。概率论中的“大数定律”告诉我们, 个体的随机现象在数量足够多的一个群体中会表现出一种确定和可以预言的特征。例如,我们无法判定失去一张体育彩票会带来的机会损失,但是,将全部彩票综合起来,对大量的信息加以考察,我们就可以计算出机会利益丧失的大小。概率体现出一个事物可能发生的置信水平,我们可以因此区别出一些表面上相似,实质却存在重大差异的侵权行为导致结果的不同。例如同样是折断手指,一个钢琴手所受到的损失会远远大于一个鼓手所受到的损失。从置信水平上来看,如果二者的都认为其未来的损失是 10000元,实际上是钢琴手损失可能性的置信水平要远远高于鼓手。其次,是引入机会成本的概念。亚当?斯密在解释经济学中的机会成本时说(大意):国王会羡慕在路边晒太阳的农夫,因为农夫有着国王永远不会有的安全感。而你要有农夫那样的安全感就不能有国王的权势。机会成本指由于选择一种方案而放弃另一方案的收益,它反映不选择最佳方案或机会的“成本”,或者说是因选择某一机会所牺牲的另一机会可获得的利益。通俗的讲,所谓机会成本,基本的意思就是有一得,必有一失,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这正好反映了不易量化损失的特性,即侵权人的损害行为导致了受害者被迫选择最为不利的方案,而失去了选择其他方案的机会,由此而产生了收益上的差距,即构成机会成本的损失。基于以上两点考虑,不易量化损失可以转化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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