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的效力及其排除规则(2)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5.不违法取得证据的可能性;6.侵害公民权利的性质和程度;7.证据形式上的违法是否可以得到弥补,使之成为合法证据;8.案件的性质及其危害程度。
对以上非法证据的产生情势,作为例外情况,应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的刑事案件;2.特殊情况下未履行某种法律手续而不涉及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或对公民人身权利侵害显著轻微,在事后能通过补办手续使证据形式上合法的;
3.以侵犯相对人权利的方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相对人申请采用的;4.其他可以例外的情况。
有人认为,设立非法实物证据的例外,会助长司法人员手中权力的滥用。但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公、检、法部门已经制定了警察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各司法部门也相继制定了有关司法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办法。违反法律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根据上述法律予以处理;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以以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或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予以惩处。
- 上一篇:试论口供的认定
- 下一篇: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之法哲学初探
相关文章
- · 我国确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构想
- · 我国确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构想
-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浅谈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法理分析
- ·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
- · 确立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构想
- · 我国现有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评析
- ·非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四点建议
- ·论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 ·行政案卷排除规则与非法证据采信问题初探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误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香港和内地有何差异
- ·浅议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 ·非法证据辨正与排除规则构想
- ·德国证据使用禁止与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
-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运用
- ·非法证据辨正与排除规则构想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