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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学的若干问题(4)
www.110.com 2010-08-11 16:12

  主观认识的因素,是在法学教育中,人们一般认为社会保障法不是法学教育的主导课程,在法学教学体系中处于边缘化状态,在教学计划中可有可无,即使列入教学计划时也只是点缀而已,大多是选修课或讲座课。教师对社会保障法的态度是“不想介入和介入不了”。不想介入是因为社会保障法不是法学教育的主导课程,专门从事社会保障法教学将不被学生和有关方面重视;介入不了是因为现在的法学教育体系,使一些教师不具备社会保障法教学的知识背景。

  国家制度体系存在的缺陷,是指中国近代以来,由于经济落后,工业不发达和积贫积弱的国情,决定着社会保障制度难以出现。在旧中国,除了铁路、邮政等行业以及沿海城市中极少数大企业有过一点退休、伤残等方面的一次性补助制度以外,政府从未颁布过统一适用于劳工的劳动保险法律。新中国成立后,才依据《共同纲领》和历次宪法,建立起社会保险与职工劳保福利制度,并使之逐步有所发展。195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第一个社会保险的行政法规。以后,在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方面也制定了一些政府规章。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社会保障是属于城镇职工劳保福利范围,职工的劳保福利问题由政策调整,而不是由法律来调整。因此根本就不存在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司法救助,全国法院也没有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司法案例。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才正式迈开建立、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步子。1985年9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首次使用了“社会保障”一词。从那时起,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一些重要文件以及“八五”、“九五”、“十五”计划中,都对社会保障实施的目标和内容作了规定。虽然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经济发生巨大变化,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社会保障立法和体制的变化却很缓慢,远远适应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WTO以后的需要。这种国家制度体系存在的缺陷,反映在主流法学教育中,就是社会保障法教育的边缘化。

  三、几个基础理论问题探析

  我国目前一方面是社会保障立法滞后,适应不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体系不完善。这必然影响社会保障法学的教育与人才的培养,由于社会保障法在教育中一些重要的基础理论尚未解决,严重制约着社会保障法学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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