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历史债务”的补偿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改革中将遇到诸多的问题和矛盾。而最为突出的是国有企业养老保险的“历史债务”补偿问题。这个问题能否解决,关系到国有企业能不能顺利改革,新的社会保险制度能不能得到实施。“历史债务”补偿,有人也称为“隐性债务”补偿。就是指我国国有企业长期积累下来的数量庞大的离退休人员,在承认他们过去对国家贡献的基础上按规定支付养老保险后;但新的制度中又没有这部分资金的积累,再加以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中破产、分立、兼并、股份合作制、合资、收购等等,将对这个问题带来更大的复杂情况和严重困难。现在必须考虑今后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之内如何解决这部分转轨费用,这笔资金概算起来数额是极为庞大的。对这个突出问题的解决,将是对实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作出的具有历史意义的贡献。
2.社会保险适用范围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我国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为增加就业机会提供了有利条件,而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没有与之相适应,大量有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规定的名称均是“国营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多种经济成份中的许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没有纳入进去,至于乡镇企业职工、城市农民劳务工、外派劳务工等等更是不完善。综观各国社会保障法,在立法技术上均采取了适用范围的除外办法,规范了比较大的适用范围。
3.社会保障实施机制较弱,法律的强制作用不能很好发挥
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仲裁活动,法律监督程序等。实施机制较弱,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责任规范是有自身特点的,如工伤保障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发生了工伤事故,无论雇主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补偿责任,实际上是推定雇主责任原则。目前最为突出的是对挪用、挤占、截流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惩治。用职工的“救命钱”盖房子、购汽车、吃喝送请等等应该受到惩治、但我国刑法第273条只规定了“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导致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并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列入特定款物的刑法保护之内。今年上半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只有82%,1996年全国企业累计拖欠社会保险费30多亿元,社会保险费历年累计违规违纪数额达90多亿元。拖欠、挪用、拒缴社会保险费所带来的后果并不亚于偷税、漏税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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