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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9)
www.110.com 2010-08-11 16:12

  我国劳动法中确认的社会保险项目,与国际劳工组织102号公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中所列的九个项目比较,我们没有家庭津贴。这种津贴是为多子女的家庭设立的。根据我国国情特点,不可能选择这个项目。而我国在社会保障其他项目的选择上,又有自己的特点,如社会保障体系中有优抚安置保障,退役军人是社会保障的特殊主体。无论是战争时期还是和平时期,他们为履行军人的义务贡献了他们的青春。退役后,应该保障他们享受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待遇,在就业、职业培训、住房等方面有优惠规定,军人的优抚保障对国家安全稳定有重要作用。我们选择了这个项目,并且纳入社会化、法制化轨道。

  在对社会保险项目的选择上,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在社会保障项目的选择上不一定是先进的。如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影响妇女就业的一个因素是他们的托幼事业不发达。我国香港地区虽然经济很发达,但多年以来,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老年保障制度。香港只为公务员设立了强制性保险,而其他各类社会成员的养老靠综合援助计划,并没有形成一种合法权利。人们心理上的感觉只是一种社会施舍,在香港经常有争取老权,反对年龄歧视的群体活动。

  4.当代各国都在进行各种社会保障的法制改革

  各国社会保障法制化都走过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各种保障模式在当代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已经显露出各自的利弊。为适应各国经济发展阶段的要求,各国都在进行各种社会保障法制改革。改革的重点主要包括:(1)高消费、高福利国家由于社会福利财政支出太大,开始出现了福利危机,迫使福利国家开始削减福利支出;(2)受世界性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在养老保险上,进行着两种不同的改革:一种是延长退休年限,以增加养老金供款数量;另一种是提前退休,以减轻就业压力;(3)在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上,也在相互比较与吸收借鉴,完善适合自己国情的筹款和供款模式;(4)为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各国在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上,都在开始考虑减少国家责任,增加个人自我保障责任的办法。由于社会保障权是对经济利益的保障,为了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防止社会动荡,各国对社会保障法制改革均采取了谨慎的渐进的态度。各国在改革中,都在对社会保险中诸多问题进行具体的研究和科学测算,如社会保险基金积累率的大小、支付人均养老金替代率的高低、费率比例、退休年龄延长的依据等等。严谨而科学的各种测算,是制定与完善社会保障法的经济社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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