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需要得到加强。如统账结合模式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激励机制问题,就需要考虑让雇主或国家分担一定的缴费义务或者用法律来保证个人账户基金能够赢得可靠且较高的回报;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与对人们疾病风险分散的内在要求和医疗保险的非积累性明显冲突,从而亦需要考虑新的修正方案;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亦不宜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一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乡分隔状态作为计划经济时代传统户籍制度的产物亦应逐步改变。住房福利制度改革单纯采取住房自有化、私有化的取向已经使我们在实践中付出了昂贵的代价,从而存在着调整的必要;在其他福利制度方面,不规范、欠统筹考虑的现实缺陷依然如故,等等。因此,有必要重新估量现实社会保障政策,增强合理性与有效性。
第二,国家财政的支持需要由半到位发展到全到位。虽然近几年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撑作用在逐年加大,如中央本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等的补助就从1997年的20多亿元、1998年的200多亿元、1999年的360多亿元、2000年的458亿元,持续增长到2001年的700多亿元,但这种增长仍未促使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完全到位。一方面,国家投向社会保障的财力依然偏少,总量严重不足。目前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即使将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和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全部统计在内,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亦仅11%~12%;如果仅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下岗职工生活保障支出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更只有3%左右。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障投入极少,大多处于缺位状态。据国家财政部门提供的资料,1998~2001年间,在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支出中,中央财政占90%以上,地方财政补助不足10%;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中,政策规定的“三三制”(财政、企业、失业保险基金各供1/3)实际上成了“三七制”,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占财政性补助资金总额的65%,企业和地方财政补助只占35%⑾;在救灾方面,中央财政负担的救灾经费仍然超过70%,地方政府支出的救灾经费不足30%⑿。这种依赖中央财政的机制不仅导致了财政负担的不平等,而且助长了向上要钱、征缴不力的恶性循环。国家财政未完全到位还表现在目前只有临时增长机制,而非固定的、比例式的经常性增长机制,从而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国家对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需要分解成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责任,并需要有固定比例的经常性增长机制。同时,在筹集资金方面,解决历史包袱仅仅依靠减持国有股和变现国有资产是不够的,因为它只是从存量中解决而不能通过增量的分摊来降低压力,风险自然会随之扩大。因此,通过发行长期的社会保障国债是值得政府考虑的运用增量来解决负担的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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