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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景辉与被告江南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4)
www.110.com 2010-08-02 14:45

  双方在有关合作条件、合作期限一章中约定:港航江南公司“提供本公司所在地范围内场地使用面积约3012平方米作为合作条件的投入部分”,另外提供场地使用面积约6024平方米及及现有的供水设施和锅炉用房、烟囱、煤场,作为合作公司向港航江南公司租赁使用部分;周景辉出资240万美元作为合作条件,以现汇及进口设备投入,另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其相当于160万美元的其他款项,由周景辉自筹解决(见《合作合同书》第五条);港航江南公司“自合作公司领取到“三证”(即土地出让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含副本)后,负责在25天内撤走合作公司使用场地内的地上物、楼房平屋的租赁户、食宿人员及用具物品,正式移交给乙方(周景辉)进行施工,即时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房屋补偿金25万元人民币”等(见《合作合同书》第六条);合作公司的合作期限为20年,合作期限起算,以工商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准(《合作合同书》第八条)。双方明确合作公司经营管理全部由周景辉全权负责(《合作合同书》第十二条)

  双方在有关合作公司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一章约定: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40万美元(《合作合同书》第十三条)。

  双方在有关收益分配和损失分担及财产处理一章中约定:合作公司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核发之日起至第8个月内为工程建设期,港航江南公司同意合作公司免付场地设施有偿使用费和固定收益分配,从第9个月起,合作公司应支付给港航江南公司场地设施有偿使用费及固定收益分配(《合作合同书》第十四条);合作公司在保证港航江南公司场地设施使用费和固定收益分配后的全部盈余归属周景辉所有(《合作合同书》第十八条);合作公司在合作期内由周景辉方承担合作公司的全部盈亏,合作公司期满后,合作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属港航江南公司所有(《合作合同书》第二十条)。

  在有关“合作双方的责任”一章中约定:港航江南公司负责申请办理合作公司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及有关开业的许可证照,负责上报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其批租、出转让等所有税费由港航江南公司负责;港航江南公司还负责协助周景辉审批工程设计方案和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照,并配合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及验收合格,其费用由合作公司承担;港航江南公司提供的合作标的物,在合作期限内如有政府机关及产权主管单位征收或支付有关土地税收费用的,均由港航江南公司承担;港航江南公司负责在取得合作项目批租土地使用权后,随即办理土地出转让登记手续为合作公司使用,以确保合作公司在合作期限内使用港航江南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具有绝对使用权利之法律效力(《合作合同书》第二十三条)。周景辉主要负责项目筹建日常管理;办理合作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及有关许可证照;项目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装修、验收等工作;负责合作经营公司投入资金的按期到位;负责承担合作公司的亏损及债务责任;负责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按期支付约定的保证金、补偿金及借款等(《合作合同书》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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