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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景辉与被告江南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6)
www.110.com 2010-08-02 14:45

  1、延长工程建设期。港航江南公司仍同意合作公司自1997年9月10日领取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至1998年5月9日,为原工程建设期八个月,免付场地设施使用费和固定收益分配。周景辉同意合作公司先支付港航江南公司从1998年5月10日起至1999年1月9日止为期八个月场地设施有偿使用费和固定收益分配计70万元、房屋补偿金25万元(合同第六条),合计95万元,由于周景辉原已支付给港航江南公司保证金15万元及港航江南公司向周景辉借款30万元,在此应予以抵扣,合作公司实际付给港航江南公司50万元。在此基础上,港航江南公司同意延长合作公司工程建设期15个月,即从1999年1月10日起至2000年4月9日止,此期间合作公司免付港航江南公司场地设施使用费和固定收益分配。同时周景辉同意合作公司先支付给港航江南公司工程建设期15个月以后场地设施使用费和收益分配预付款120万元,该预付款自2000年4月10日起从合作公司应支付给港航江南公司的场地设施使用费和固定收益分配中抵扣。周景辉应于外资委同意变更《合作合同书》、《章程》有关内容批复之日起一周内由合作公司一次性付款给港航江南公司。

  2、变更合作期限。双方约定因工程建设期延长和项目投资成本增加,合作公司的合作期限从20年调整为25年。

  《协议书》还对合作期限场地设施使用费和收益分配作了部分调整。

  1999年1月14日,无锡外资委作出(99)锡外管委字第10号《关于“无锡海角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修改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批复》,同意合作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对海角公司原合作合同、章程中经营期限、工程建设期、场地设施有偿使用费和固定收益支付等方面变更。

  2000年8月28日,港航江南公司与周景辉共同形成《无锡海角嬉水乐园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协调会议纪要》,纪要中明确海角公司施工进场日期为2000年9-10月,港航江南公司“负责在乙方(周景辉)开工进场前撤离合作公司使用场地内的住宿人员及使用物品”,纪要对双方有关施工前准备工作和施工中配合工作等事项作了约定。

  二、关于合作中方港航江南公司履行合作合同情况

  1996年10月18日,港航江南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取得锡规地许(96)第16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批准港航江南公司将其湖滨路公司所在地9113平方米地块用于“水上乐园”项目。

  1997年8月18日,港航江南公司向无锡市国土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出具“无锡市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表”,要求将其公司所在地9036平方米土地用途改为“水上健身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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