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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景辉与被告江南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7)
www.110.com 2010-08-02 14:45

  1997年9月5日,港航江南公司与国土局签订《无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局同意出让港航江南公司所在地90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20年,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建设娱乐项目。同期,国土局与港航江南公司还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结算协议书》,对港航江南公司应付土地有偿使用款及支付方式作了约定。

  1999年6月25日,经国土局批准,港航江南公司对其公司所在地9036平方米土地获得“出让”使用权证,该土地用途亦获批为“娱乐用地”,期限自1999年6月25日至2017年12月4日。

  三、关于合作“外方”周景辉履行合作合同情况

  自合作企业海角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后,经验资部门确认,周景辉自1997年11月至2001年4月累计投入海角公司240万美元,海角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投入。

  自1997年9月8日至2006年9月13日,周景辉累计支付租金、收益分配合计7108706.50元给港航江南公司。

  2000年10月20日,经无锡市建设委员会批准,海角公司获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003年1月27日,海角公司项目经无锡市规划局验收合格并获合格证。

  四、关于合作双方解除合作关系情况

  2006年7月27日,海角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作出以下决议:1、港航江南公司同意将名下9036平方米中的301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海角公司,以按份共有形式登记;2、海角公司将公司产业、设施和设备等有偿转让给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产业集团),上述收购转让金全部归周景辉个人所有;3、海角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周景辉负责处理解决,与港航江南公司无关;4、收购事宜完成后,港航江南公司与周景辉间的合作关系即行解除;5、上述决议报外资委审批后,向工商、税务、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依照上述董事会决议精神,2006年7月27日,港航江南公司、海角公司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港航江南公司把名下301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价216.86万元,转让给海角公司。

  2006年8月2日,交通产业集团、港航江南公司、海角公司及周景辉共同向国土局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1、港航江南公司与周景辉作为“中外合作方”于1997年9月成立海角公司,当时江南公司以301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2、海角公司成立后,因故未及时办理该301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3、海角公司地上建筑物由周景辉投资建设,房产产权归海角公司所有;4、现因交通产业集团拟收购海角公司资产,其中包含海角公司房产及上述301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资产转让完成后海角公司房产将完全过户至交通产业集团名下,由于301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未过户至海角公司名下,造成交通产业集团收购不能;5、四方联合向国土局说明上述情况,以便交通产业集团顺利完成资产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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