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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景辉与被告江南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5)
www.110.com 2010-08-02 14:45

  在有关“违约责任”一章中约定:港航江南公司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期提交合作条件时,周景辉可向违约方索取违约金。港航江南公司应在合作公司领取“三证”(即土地出让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二十五天内,交付合作标的物,如迟延交付时,每逾一日,付10000元违约金给周景辉,且按其交付之日起计算工程建设期(《合作合同书》第五十一条);如周景辉方原因而停止工程建设,周景辉在已拆除港航江南公司三层楼房和十间平房后,要按原房屋造价赔偿,同时还应赔偿港航江南公司土地及其它损失100万元;如合作公司筹建期超过八个月,工程建设仍未施工,周景辉还应按照双方约定,按期支付场地设施使用费和固定收益等。

  此外,《合作合同书》对合作公司董事会、适用法律、争议的解决等事项一并作了约定。

  根据上述《合作合同书》约定,合作双方于1997年4月22日共同拟定海角公司章程,章程明确:港航江南公司与周景辉作为合作双方共同设立海角公司,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注册资本240万美元;港航江南公司应将其所在地范围内的场地使用面积约3012平方米作为合作条件投入部分,另应提供6024平方米场地及附属设施租赁给合作公司;周景辉以出资240万美元作为合作条件,另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相当于160万美元的其他款项,由周景辉自筹解决

  同日,港航江南公司与周景辉就《合作合同书》项下6024平方米场地及房屋等设施签订《租赁协议书》,明确租赁期限为20年,租赁期起算以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准;港航江南公司同意从合作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第八个月免付场地设施使用(租赁)费;租赁费用为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70万元,第三至第七年每年支付73.5万元;第八至第十二年支付79.38万元等。

  1997年4月28日,无锡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外资委)作出(97)锡外管委字第178号《关于合作经营无锡海角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合同、章程报告的批复》,同意港航江南公司与周景辉共同合作开办海角公司,并且明确合作公司总投资400万美元,注册资本240万美元,其中中方港航江南公司以提供3012平方米场地使用面积作为合作条件,周景辉以240万美元出资作为合作条件,合作期限20年等。

  1997年9月10日,海角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期限自1997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9日。

  1999年1月8日,港航江南公司与周景辉又签订一份《协议书》,明确:签约双方合作经营海角公司,“鉴于筹建该项目期间受亚洲金融危机、台湾当局受理投资项目许可及建设项目设计、投资方案改进完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为保证该建设项目顺利开工和合作公司今后经营的健康发展,”双方一致同意对《合作合同书》等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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