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法律关系及其调整(11)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10] 乔平:《善意取得和无权处分的法律竞合》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
[11] 梁慧星:《物权变动与无权处分》载《判解研究》2000年第1辑,第51页。
[12] 王利明:《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学》2000年第11期。
[13] 孔祥俊:《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7页。
[14] 见所有教科书包括一些专著。如前揭孔祥俊书,第207页;江平主编书,第41页。
[15] 梁慧星:《物权变动与无权处分》载《判解研究》2000年第1辑,第51页。
[16] 王利明先生认为我国合同法第150条不是权利瑕疵担保制度。参见王利明:《中德买卖合同制度的比较》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1期,第32-33页。
[17] 尹田:《论不公正胜于无秩序》,2001年3月30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论坛第14讲,载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cn)。
[18] 所谓单方行为是指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它包括两种情形,即由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前者的意思表示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才发生法律效力,如追认;后者只需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如遗嘱、悬赏广告。
[19] 王利明:《中德买卖合同制度的比较》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1期,第32-33页。
[20] 前揭孙鹏文。
[21] 前揭孙鹏文。
[22] 前揭梁慧星文。
[23] 关于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因我国立法没有明文规定,学者认识也没有统一。但一般认为:占有人出于善意和有偿。
[24] 前揭梁慧星文。
[25] 前揭王利明文。
[26] 前揭王利明文。
[27] 第150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 前揭孙鹏文。
[29] 前揭梁慧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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