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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法律关系及其调整(3)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从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把无权处分放在哪一种模式下都与其民法理论和民法体系密切联在一起的,不能把无权处分制度孤立出来单独去界定其内涵。德国民法典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体系完整、符合逻辑推论,并为立法所接受且实施近百年,就其历史存在讲也不能否认该制度的合理性。同理,债权行为模式的合理价值也不能忽视。任何一种人为设计的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更何况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与社会经济、立法理念的发展和转变不可分。不同社会环境中产生的法律制度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不具有可比性。[9]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使一项具体的制度融入整个法律制度体系中,并给该制度找到一个恰当的能够发挥其功能的位置,使不同的制度之间能够相互弥补不足,这样,才能使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达到有序化。否则,就可能陷入制度理解的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的怪圈当中。

  我国民法既然不采物权行为理论,对合同法51条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就不能理解为处分行为,只能理解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如果说在条文语言的表达上有什么不合逻辑,也只能说是立法者的失误。

  二。 无权处分的外延-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

  什么情形下适用合同法第51条,也就是关于无权处分的外延问题,学界认识也不一。有人认为无权处分的情形包括:(1)不享有所有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2)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并对该财产予以处分(3)某个或某些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4)所有权受到法律限制,所有人仍非法转让该财产。[10]也有学者认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物不属于无权处分[11],所有权受到法律限制的处分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12]究竟什么情形适用第51条,我国合同法既然没有列举其适用的范围,只能通过无权处分的法律构成进行概括性判断。

  (一)无权处分的法律构成

  无权处分的法律构成是指无权处分的法律认定条件。具备哪些条件就构成无权处分行为,笔者以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

  1.处分人必须现实占有他人财产。占有作为法律上的一种事实,必须是处分人对他人的财产能够进行控制。如果在处分时没有占有他人的财产,而是将来可能会实现占有,对将来财产的处分不属于无权处分。如甲是一个古董商人,与乙达成协议买入乙的祖传名画,但约定6个月之后履行。合同签订后,甲又与丙达成买卖该画的协议。此时,甲对该画的处分不属于无权处分。

  2.处分人对财产没有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其权源在于所有人。他人处分所有人的财产必须经所有人的授权。处分人对财产没有处分权而签订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无权处分。

  3.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财产。这一要件是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根本区别。无权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处分行为,无权处分必须是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处分。无权代理行为的直接当事人是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无权处分行为的直接当事人是处分人和第三人。

  4.处分人实施买卖等有偿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法律意义上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在生产和生活中直接将财产消耗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通过法律行为决定财产的命运,如买卖、继承、赠与。因为,事实上处分他人财产的关系完全可以用侵权行为制度调整,无须再纳入无权处分制度中。所以,无权处分制度主要调整的是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显然是指法律上的处分。[13]继承虽作为法律上的处分,但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继承法律制度,无需也不应当由无权处分制度来调整。对于不付任何代价的无偿处分行为,依利益衡量准则,不能适用无权处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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