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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制度及其完善(5)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6.《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有1个条文(第一条)规定了7个死刑罪名:(1)走私罪;(2)投机倒把罪;(3)盗窃罪;(4)惯窃罪;(5)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6)贩毒罪;(7)受贿罪。

  7.《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有两个条文(第1、2条)规定了9个死刑罪名:(1)流氓罪;(2)故意重伤罪;(3)拐卖人口罪;(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6)组织、利用反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7)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罪;(8)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罪;(9)传授犯罪方法罪。

  8.《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中有3个条文(第1、2、4条)对走私罪的死刑适用作了重新规定,即根据走私物品的不同种类设立了三种死刑适用标准。

  9.《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有两个条文(第2、5条)对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适用作了重新规定。

  10.《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了1个死刑罪名: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11.《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有1个条文(第2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死刑适用作了重新规定。

  1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有1个条文(第1条)对流氓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死刑适用作了补充规定。

  13.《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了1个死刑罪名: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14.《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有两个条文(第1、2条)规定了3个死刑罪名:(1)拐卖妇女儿童罪;(2)绑架妇女儿童罪;(3)绑架勒索罪。

  15、《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有两个条文(第1、2条)规定了两个死刑罪名:(1)组织他人卖淫罪;(2)强迫他人卖淫罪。

  16.《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了一个死刑罪名:劫持航空器罪。

  17.《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有两个条文(第2、3条)规定了两个死刑罪名:(1)生产、销售假药罪;(2)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从上述死刑罪名可以看出两个特点,其一,原来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死刑罪名数量不大,且其中有15个反革命罪的死刑在实践中很少适用,有可能常用的只是13个最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而以后增补的单行刑法中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均大量增加,死刑的适用条件由严格限制转为广泛扩展。这一变化与前述的对于我国死刑政策认识的变化有密切关系。其二,目前我国的死刑罪名总数相当大。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略超过200个,而死刑罪名已达到68个,占罪名总数的四分之一强,高死刑率已成为我国刑法的一个特色。

  三、我国刑法中生命刑制度的完善

  我们关于我国死刑制度完善的建议,基于如下几点认识:

  第一,死刑是从人类文明史前时期留传下来的遗迹,它必然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废止,这是历史的潮流,我国也不例外。

  第二,历史与我国近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死刑对于犯罪并无有效的威慑力,预防犯罪要靠综合治理,不能迷信死刑。

  第三,我党关于“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一贯死刑政策是正确的,一切违背这一政策的认识和作法都应当纠正。

  我们的具体建议是:

  (一)大幅度削减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将平时适用死刑的范围控制在10个罪名左右。

  1.废除全部贪利犯罪的死刑。贪利犯罪主要是指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我国现行刑法中,对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盗窃罪,惯窃罪,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贪污罪,受贿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9种贪利犯罪规定了死刑。我们认为,贪利犯罪的死刑应当废止,也可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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