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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世界主要缓刑类型比较研究(10)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从各国法律规定的缓刑的种类来分析,可以发现有的国家(如美国、英国)的缓刑种类较多,而有的国家(如中国大陆和台湾、日本)缓刑种类很少,那么,何种立法模式较为可取呢?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各国的国情和缓刑制度在各国的发展状况而定,象美国这样缓刑制度十分发达,社会对缓刑已经完全接受的国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多种缓刑方式;而在中国这样缓刑制度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缓刑运用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公众对缓刑尚存抵触情绪的国家,对缓刑种类的选择则应当慎重,只有在传统的典型的缓刑的立法和运用已臻成熟的基础上,才可以考虑增加新的缓刑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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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讲师,法学博士。

  [1] 见刁荣华主编、林纪东等著:《现代法学论文精选集》,台北汉苑出版社1976年版,第131页。

  [2] 参见卞建林等译:《1985年修订的加拿大刑事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0页。以下有关1985年修订的加拿大刑事法典的规定未注明出处的,均引自该书。

  [3] 参见冯军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以下有关现行德国刑法典的规定未注明出处的,均引自该书);另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3页、第1029页。

  [4] 见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以下有关94年法国刑法典的规定未注明出处的,均引自该书。

  [5] 见陈弘毅著:《刑法总论》,台湾鼎茂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335页。

  [6] 见谢瑞智著:《刑法总论精义》,台湾文笙书局1995年版,第396页。

  [7] 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33页。

  [8] 例如,1985年修订的加拿大刑事法典地736条第4款规定,当根据该条被处以缓刑令免除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又被认定犯一定之罪时,作出缓刑令的法院可以根据第738条第4款的规定在行使职权外或者作为行使职权的替代,撤销免除刑事责任的裁决,判处被定罪人原应定的罪即应判的刑罚,并且,如果被告人对免除责任裁定提出过上诉的,对该定罪判决不得上诉。

  [9] 见刁荣华主编、林纪东等著:《现代法学论文精选集》,台北汉苑出版社1976年版,第131页。

  [10] 参见陈弘毅著:《刑法总论》,台湾鼎茂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335页。

  [11] 参见刁荣华主编、林纪东等著:《现代法学论文精选集》,台北汉苑出版社1976年版,第132页。

  [12] 参见褚剑鸿著:《刑法总则论》,台湾1995年版,第449页。

  [13] 见刁荣华主编、林纪东等著:《现代法学论文精选集》,台北汉苑出版社1976年版,第132页。

  [14] 见桂成:《从〈法院加强缓刑宣告实施要点〉论缓刑制度之得失》,载台湾《刑事法杂志》第37卷第2期,,第4页;另参见褚剑鸿著:《刑法总则论》,台湾1995年版,第449页。

  [15] 参见台湾法务部编印:《刑法总则研究修正资料汇编》,台湾1998年版,第267页。

  [16] 见谢望原著:《刑罚价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228页。

  [17] 参见柯庆贤著:《刑法专题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5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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