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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世界主要缓刑类型比较研究(11)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18] 参见桂成:《从〈法院加强缓刑宣告实施要点〉论缓刑制度之得失》,载台湾《刑事法杂志》第37卷第2期,,第4页。

  [19] 参见刁荣华主编、林纪东等著:《现代法学论文精选集》,台北汉苑出版社1976年版,第131—132页。

  [20] 虽然现行意大利刑法典第167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判刑人没有实施重罪或者同样性质的违警罪,并且履行了为其规定的义务,犯罪消灭,但该条第2款规定,在犯罪消灭的情况下,刑罚不再执行。这说明,该条所谓的“犯罪消灭”只产生阻却执行主刑和附加刑的法律后果,并不消除有罪判决的其他刑事法律后果,包括前科记录-笔者注。另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61-362页。

  [21] 参见柯庆贤著:《刑法专题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594页;刁荣华主编、林纪东等著:《现代法学论文精选集》,台北汉苑出版社1976年版,第132页。

  [22] 对被定罪量刑的犯罪人不执行刑罚显然是从有利于犯罪人的角度考虑的,而与此同时又往往对刑罚的公正性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显然知道这一点,这意味着犯罪人认识到了国家是以牺牲公正为代价来作出有利于其本人的裁判,显然能使其感受到国家和社会对他的信任和宽容。-论者注。

  [23] 参见朱华荣主编:《各国刑法比较研究》,武汉出版社1995年版,第264页。

  [24] 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6页。

  [25] 参见朱华荣主编:《各国刑法比较研究》,武汉出版社1995年版,第264页。

  [26] 该资料来源于曹雪峰先生硕士学位论文《缓刑制度比较研究》,吉林大学1987年印,第19页。

  [27] 参见刘强编著:《美国刑事执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6页。

  [28] 转引自曹雪峰硕士学位论文:《缓刑制度比较研究》,吉林大学1987年印,第19页。

  [29] 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6页。

  [30] 参见曹雪峰硕士学位论文:《缓刑制度比较研究》,吉林大学1987年印,第19页。

  [31] 参见崔庆森主编:《中国当代刑法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194页。

  [32] 参见刘强编著:《美国刑事执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6页。

  [33] 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5页。

  [34] 参见桂成:《从〈法院加强缓刑宣告实施要点〉论缓刑制度之得失》,载台湾《刑事法杂志》第37卷第2期,,第4—5页;柯庆贤著:《刑法专题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594页;褚剑鸿著:《刑法总则论》,台湾1995年版,第450页。

  [35] 参见朱华荣主编:《各国刑法比较研究》,武汉出版社1995年版,第264—265页;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6—337页。现行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1项,以及现行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第248条都规定了这种缓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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