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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世界主要缓刑类型比较研究(3)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综上所述,无论是“刑罚缓宣告主义”、“刑罚宣告犹豫主义”还是“缓宣告主义”的提法,都未能准确概括英美刑事法中的对犯罪人有条件地暂缓作出定罪量刑判决的缓刑制度,对这一制度的准确概括应当是罪刑缓判决的缓刑。

  (2)这种制度存在明显弊端,不足借鉴。

  首先应当肯定,罪刑缓判决制度也是一种缓刑制度。罪刑缓判决的缓刑制度由于没有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最终的裁判,实际上并未从法律上认定其有罪,因而似乎缺乏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前提,至少难以算得上是一种典型的缓刑制度。但是,由于这种制度是对很可能犯有某种罪行甚至是在事实上已经查清犯有某种罪行的人有条件地不定罪判刑并交付考验,一旦行为人违反有关要求,仍然要对其定罪判刑并且实际执行刑罚,[8]因此,它与保护观察制度在适用前提和法律后果上均存在本质区别,而非常接近于典型的缓刑制度了。正是基于这一点,笔者仍将这种罪刑缓判决的制度归入缓刑制度之中,而不同意那种认为现代缓刑制度诞生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英、美两国的所谓缓刑制度实质上是保护观察措施的观点,只不过英美国家的缓刑制度一开始就与保护观察措施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已。

  罪刑缓判决缓刑制度有其可取之处,主要表现在它能够使被告人完全不存在前科记录,有利于其改过自新。然而,这种缓刑制度存在十分明显的缺陷:首先,在诉讼没有终结,有罪裁判没有最终作出的情况下便采取缓刑措施,导致缓刑决定在缺乏明确的前提和依据的情况下被作出,显然是不严谨的。其次,它可能增加诉讼的难度,从而容易导致犯罪人逃脱法律制裁。由于罪刑缓判决的缓刑制度是在诉讼进行到中途而中止或者终结,因而如果被告人在考验期间没有保持善行,需要对原来所犯罪行进行定罪量刑,那么又要重新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而此时由于与犯罪当时已经间隔久远,很可能原有证据已经灭失,再行审理难免面临重重困难,导致诉讼活动旷日持久甚至难以下判,从而使犯罪人逃脱法律制裁。由于这种缓刑制度存在上述缺陷,笔者认为不值得借鉴。

  2.对认定有罪而暂缓宣告刑罚的缓宣告缓刑制度的评析

  (1)刑法学界有关这种缓刑制度的称谓有欠准确。

  有学者将这种缓刑制度名之为“刑罚缓宣告主义”,笔者认为也存在名不符实的问题,表现在所谓“刑罚缓宣告主义”,容易使人误以为对犯罪人的刑罚已经作出裁量,只是暂时不加以宣告而已,而实际上,这种缓刑制度中除了存在对已经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暂缓宣告其刑的情形,还存在对已经被认定有罪的被告人暂缓判处刑罚的情形,而后一种情形所涉及的并非刑罚之暂缓宣告,而是刑罚之暂缓裁量,对此冠之以“刑罚缓宣告主义”显然名不符实,而称之为刑罚之暂缓裁量才显得贴切。因此,所谓“刑罚缓宣告主义”缓刑应当更名为“暂缓宣告或者暂缓判处刑罚之缓刑制度”。

  (2)这种缓刑制度的第一种类型不可取。

  认定有罪而暂缓宣告刑罚的第一种类型,即暂缓判处刑罚的缓刑制度存在与罪刑暂缓判决的缓刑制度相同的弊端,即由于诉讼未能进行到底而中途停止,一旦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未能保持善行,导致缓刑被撤销,那么重新启动的诉讼活动将面临因时隔久远、证据流失而引起的诸多困难,因而也不可取。

  (3)这种缓刑制度的第二种类型有待进一步完善。

  认定有罪而暂缓宣告刑罚的第二种类型,即刑罚已经确定但暂缓宣告的缓刑制度不存在第一种类型的上述弊端,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同时,它可以使犯罪人避免因被宣告刑罚而遭受的心理打击,因此,这种缓刑制度如果运用得当,对于改造犯罪人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现有的这种缓刑制度的具体内容似可进一步完善,这主要表现在:现有的这种缓刑制度表现为宣告被告人有罪而不宣告其刑罚,这种做法可以进一步改进。应当肯定,对犯罪人宣告其有罪以及所判处刑罚,将使其背负曾经犯罪并被科处刑罚的包袱,生活在不正常的心态之下,对其改过自新确实存在不利影响。如果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后暂缓宣告确实可以使犯罪人产生保全了颜面的感觉,并由此而得以保持正常人的心态,当然有利于其改过自新。但问题在于,在宣告有罪但不宣告刑罚的的缓刑制度中,犯罪人虽然没有受到判刑之宣告,但他已经受到有罪的宣告,并且受到缓刑考验监督,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否对其宣告所判处的刑罚,曾经是犯罪之人的观念都已经印刻在其头脑中,其心理已经失去常态,因此,对已经判处的刑罚是否宣告,对犯罪人的心态已经不会有明显影响,对其改过自新也不会有明显影响,刑罚缓宣告缓刑的存在价值也就基本上不存在了。因此,笔者认为,既然适用缓宣告缓刑的目的在于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就应当对其罪和刑的判决都不作宣告,而仅警告他,在一定时间内将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对其进行罪刑宣告并实际执行刑罚。这样,如果行为人经受住了缓刑考验,他就既没有受到过有罪的宣告,也没有受到过刑罚的宣告,与正常人完全一样;同时,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随时可能因表现不好而被实际执行刑罚,因而必然努力保持善行,改过自新。两方面共同作用,必定能收到最佳的改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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