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严格责任(8)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参考文献:
[1] 引用卡多佐语。见《司法过程的性质》,第93页。
[2] 转引自张智辉著《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18页。
[3] 同上。
[4] 中国古代刑法中,也大量存在着类似的结果责任。比如秦律中“戍边失期,当斩”的规定。不论是因主观方面的原因,还是纯粹客观方面的原因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只要没有及时到达戍守地点,都要处死刑。这条“不近人情”的刑律引发了著名的陈胜吴广起义。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古代刑法中的结果责任始终没有机会发展为近现代意义上的严格责任制度,因此,要寻找完整的严格责任衍变轨迹,还是要回到西方法律史中去。
[5] 转引自张智辉《刑事责任通论》第29页。
[6] 王晨著《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7页。
[7] 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0页。
[8] 李文燕、邓子滨:“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中国法学》1999年5期。
[9] 见冯亚东著《刑法的哲学与伦理学-犯罪概念研究》中有关论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10]自然犯与法定犯之说法来源于日本刑法学家牧野英一,参见《刑事法学要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80页。
[11]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3页。
[12]参见《刑事法学要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86页。
[13]骆梅芬:“英美刑事法律中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之辨析”,《中山大学学报》1999年5期。
[14]前引《刑事法学要论》第394页。
[15]注:由于大陆法系也将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混为一谈,因此他们否定的其实是绝对责任,而严格责任则事实上存在于立法中,比如持有型犯罪。
[16]参见道格拉斯·N·胡萨克著《刑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0页。
[17]见上书,第140页。
[18]参见《刑事责任通论》,张智辉著 ,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393页以下。
[19]同上。
[20]同上。
[21]注:行政处罚是不必以过错为归责要件的,从而在此类案件中,刑法意义上的严格责任就变成了行政法意义上的严格责任,已经不在我们讨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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