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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监狱学的回顾与前瞻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在独具特色的中国监狱工作长期实践的基础上,为适应工作指导和教学的需要,新中国监狱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便孕育和发展起来。尤其是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监狱学得到了充分发展,理论内容日益丰富,学科体系逐渐完善。监狱学在21世纪的发展,将面临许多新的问题,也将有着更好的发展机遇。本文在回顾总结监狱学发展的基础之上,提出重塑监狱学理论的思考。

  回顾篇

  一、监狱学的研究成果

  新中国的监狱学,作为一门年轻的学科,它的研究起步较晚。然而由于有正确的理论基础,有几十年丰富的实践经验,有一套基本适应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改革开放以来短短20年的时间内,经过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研究和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许多有分歧的观点,经过探讨和争鸣,逐渐形成共识。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名称、学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学科的科学体系等基本问题上,取得了广泛一致的看法,在劳改学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新中国的监狱学,形成了独立的综合性的社会科学。一门学科的确立取决于三个条件,一要有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二要有自己特有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三要形成严密的理论体系。应当说,新中国的监狱学已经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已经确立。

  (一)学科的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是一门学科独立存在的客观基础,是同其他学科相区别的重要标志。经过广泛深入的探讨,监狱学界普遍认为,监狱学有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它包括:

  1.监狱及其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基本理论。监狱,是监狱学基本的研究对象,内容包括监狱的起源和发展、监狱的本质和特征、监狱的功能与作用、监狱的结构和类型、监狱的运行机制等问题。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是监狱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它不仅要研究其内涵和手段,而且要研究其深厚的理论基础。

  2.监狱法与监狱法律关系。监狱法是监狱行刑的法律依据,是监狱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它涉及监狱法的本质和特征、构成要素、监狱法律关系、监狱法的实施等问题。监狱法律关系,是监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通过对它的研究,可以明确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职责和义务,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以便监狱有效、准确地执行刑罚。

  3.监狱行刑和改造活动。对罪犯实施惩罚,是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首要职能,是监狱学研究的主要内容。现代监狱行刑,已不是单纯的惩罚,而是在行刑过程中实施矫正和改造,因而进行矫正和改造的基本手段-管理、劳动、教育,成为监狱学的重要研究对象。

  4.罪犯改造的综合治理。行刑社会化,是当代监狱行刑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既包括罪犯在服刑期间依靠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的综合治理,也包括刑释出狱人的社会保护问题。

  关于学科的名称,《监狱法》颁布以前,主张较多,分歧较大;《监狱法》颁布以后,基本上形成共识,赞同确定为“监狱学”。

  (二)学科的基本概念

  一门学科的建立,关键是确立它所特有的基本概念,即范畴。范畴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的思维形式,它的充实和发展,标志着一门学科的成熟程度。监狱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它的范畴的提出和明确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监狱法》颁布以前,我国已建立了以劳动改造为核心的一系列范畴。《监狱法》颁布以后,经过研究和调整,重新确立了以刑罚执行为中心的一系列范畴。

  1.监狱。《监狱法》颁布以前,关于监狱的内涵曾有过多种表述。《监狱法》颁布以后,学界普遍认为,监狱是国家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刑罚执行机关。

  2.罪犯。严格地讲,罪犯并不是监狱学所特有的概念。作为监狱学的罪犯,是指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处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狱内执行刑罚的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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