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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监狱学的回顾与前瞻(4)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前瞻篇

  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鼎盛时代。监狱学欲切合新世纪的民主、人权、法治的时代脉搏,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突破:

  一、加强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

  (一)强化监狱学范畴研究

  监狱学庞大恢宏的理论大厦须建立在监狱、囚犯、处遇三大基本范畴之上,故应从这三大范畴的研究着手。

  “监狱”范畴。它是监狱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目前学界用刑罚执行机关来界定监狱,人为地分割出未决犯监狱,使其形成结构性缺陷。监狱学应确定广义的监狱范畴理念:凡是以国家强制力将一定社会成员隔离于社会、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场所和设施,都应视为监狱。其外延包括:已决犯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广义的监狱范畴并非空穴来风。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曾认为:“广义之监狱指以国家威力监禁一切人类之场所”(刘藩译《监狱学》),中国古代“囚禁在狱,大都未决犯为多,既定罪则笞杖折责释放,徒、流军遣即日发配,久禁者斩、绞,监候而已”(《清史稿·刑法志》)。继承历届刑法及监狱会议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及罪犯处遇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包含未决犯和民事囚犯之处遇制度。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把羁押未决犯和民事、行政被拘留者纳入监狱职责范畴。我国1954年通过颁布的劳动改造条例也曾把看守所纳入广义之劳动改造机关范围之内。

  “囚犯”范畴。随着广义的监狱范畴理念的确立,再用界定已决犯监狱的关押对象-罪犯的范畴,已不能科学地涵盖其全部关押对象。“囚犯”范畴可担当科学界定的广义的监狱关押对象,其内涵是:被国家强制力通过特定设施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与社会隔离的人员;其外延包括: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罚之罪犯,被逮捕、刑事拘留之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处以治安、司法拘留者,被劳动教养者。

  “处遇”范畴。这是对监狱职责之理性界定。“刑罚执行”范畴不仅无法包含广义监狱之职责,而且连狭义的监狱(已决犯监)的职责重心-教育改造、劳动改造都无法囊括,故必须予以更新。而“处遇”范畴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及罪犯处遇大会召开以后被广泛地适用于各国监狱制度,我国学界也曾有限地将其在狱政管理中作为“待遇”的同义词使用。“处遇”范畴的内涵为:国家对监狱关押对象所实施的一切强制措施和应给予的待遇。强制措施包括具备行政和刑罚惩罚性措施、无罪防范性措施、矫正改造措施、劳动教养措施。待遇则是指基于时代人权之要求应给予的日常生活标准及狱外保护性措施。这样,对监狱职责的界定就可兼顾国家、社会和囚犯的全面利益。

  笔者认为,21世纪监狱学以监狱、囚犯、处遇三大基本范畴为基础将繁衍出以下概念:监狱官员、囚犯成因、囚犯处遇法律关系、无罪防范、行刑、矫正改造、劳动教养、出狱人保护等。

  (二)构建以囚犯处遇为中心的理论体系

  囚犯与处遇两大基本范畴衍生出监狱学理论体系的所有范畴。“囚犯”范畴根据其被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同可裂变为已决罪犯、未决犯、被司法和治安拘留者及被劳动教养者,进一步引伸出其不同名称的关押机构(法律规定)-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劳动教养所。其中,已决囚犯、囚犯成因等概念又可透视出与犯罪学相沟通的犯罪原因、法定犯与自然犯等概念。“处遇”范畴则在“囚犯”裂变的基础上被冲积成已决罪犯之行刑矫正改造处遇、未决犯之无罪防范处遇、被拘留者之惩罚处遇、被劳动教养者之教养处遇及出狱人的保护处遇五大领域。对已决罪犯之司法、行刑处遇研究可构建与刑法、刑诉法联接之网,且其矫正改造又可独领监狱学范畴之风骚,亦成为监狱学系统的主体工程。而对基于刑诉法中无罪推定原则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防范性目的确立的未决犯无罪防范处遇则可开辟监狱学研究的新领地-看守学(司法、治安拘留者因关押在看守所,故可划在看守学研究范畴之内);而对劳教人员的教养处遇则可改变劳教学彷徨无顾之局面,使其与监狱学同气连枝;出狱人保护处遇则可建立起社会联系之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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