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往往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是有某种违法情形被撤销了,但不产生行政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主要有:
1、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性质认定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而被撤销。有时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其违法行为应受处罚,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种类、幅度地恰当,对这种情况行政机关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因超越职权或程序违法而被撤销。超越行政职权的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超越其法定行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程序违法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的操作顺序和步骤。这两种违法行为被撤销的共同之处为:不是因为行政行为缺少实体要件,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依据的法律、法规错误,而是因为无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其行政行为不能成立。比如,卫生防疫部门因某酒店经营变质食品,将其卫生许可证和工商执照吊销,即构成了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因为,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行使职权的范围。再如,卫生防疫部门向法庭出示的该酒店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录象和调查笔录证据,是其作出处罚决定之后提取的,这就违反了我国的有关规定,即应先取证后处罚的程序原则。对前一例情况,法院应以超越防疫部门职权为由撤销其处罚,而对后者认为应区别对待,在具体处理中,掌握的原则应以相对人是否有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且被撤销的处罚与应给予的处罚是否相当为准,如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与给予的处罚相当就不应予以赔偿,比如上例中,卫生防疫部门对某酒店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对该酒店来说其停业造成的损失不是酒店的合法权益,就不应予以行政赔偿。
综上所述,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权益的损害,这种相对人的权益不一定都是相对人实际上的合法权益,有的行政行为侵害的是行政法定程序,有的是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如果确属相对人的实际合法权益被损害,行政机关则应予以行政赔偿;如果相对人违法行为客观存在,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即使违反了行政法定程序或超越了职权,相对人不存在实体合法权益受侵害,故不发生行政赔偿责任,对此在实践中应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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