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1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一) 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
(二)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合议、调查满三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四)在案件审理中,有违仲裁员的公正立场,多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借故拖延办案时间的;
2、拒绝说明理由,坚持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决事项的;
- 上一篇:运城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守则
- 下一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相关文章
- ·运城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守则
- ·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
-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适用注
- ·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
- ·运城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试行)
- ·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涉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任
- ·运城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试行)
- ·什么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 ·什么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 ·什么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 ·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不予受理通知,向人民法
- ·合法权利连续受侵害的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
-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
- ·合法权利连续受侵害的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的
-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试行
- ·发生劳动争议应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