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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六、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时,应确信自己具备解决案件的经验和能力, 并且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的时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应主动说明情况并拒绝接受选定或指定:    

(一)案件涉及的专业不熟悉的;       

(二)审理期限内外出20天(含本数,下同)以上的;    

(三)不能保证案件审理时间的;    

(四)因其他工作任务较重,难以悉心完成案件审理工作的;    

(五)因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    

(六)在本会未审结案件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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