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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1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发表文章或作讲演, 必须事先得到仲裁委员会的同意。    

 二十五、仲裁员在聘任期内,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变化的,或者长期出国的,应及时通知仲裁委员会。    

二十六、仲裁员可以随时向仲裁委员会或其秘书处提出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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