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未遵守前款规定,致使开庭、合议、制作裁决迟延的,为无正当理由迟延。
十 三、仲裁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 电话、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同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谈论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决定由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代 理人的,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并有秘书人员在场。
十四、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客观、公正、耐心地听取当事人、代理人的陈述及辩论意见,语言规范、准确,避免随意性和倾向性。除调解程序外,仲裁员在事实未查清前,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争论。
在开庭审理结束前,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十五、仲裁员应注重仪表,服装整洁,举止得体,在开庭、调查询问时,不得查看或使用手机、呼机;不得随便出入仲裁厅或从事其他与审理无关的事项。
- 上一篇:运城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守则
- 下一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相关文章
- ·运城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守则
- ·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
-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适用注
- ·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
- ·运城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试行)
- ·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涉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任
- ·运城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试行)
- ·什么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 ·什么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 ·什么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 ·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不予受理通知,向人民法
- ·合法权利连续受侵害的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
-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
- ·合法权利连续受侵害的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的
-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试行
- ·发生劳动争议应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