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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员应自收到裁决书草稿后5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首席仲裁员或秘书,对草稿有不同意见的,应写明修改意见和理由。     

十八、首席/独任仲裁员无正当理由,超过审理期限未结案的,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可发函督促并限期审结,逾期仍未审结的,视为严重迟延。     

十九、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案情、审理过程、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亦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     

未经仲裁委员会同意,仲裁员不得对尚未审结的案件,私自与案件无关人员进行商讨,亦不得在会议、课堂、互联网等公共场合公布或讨论仲裁案件情况。     

二十、仲裁员不得代人打听与自己无关的案件情况、请客送礼、提供利益。    

 仲裁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申请不予执行自己制作或参与制作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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