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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二十一、本会仲裁员在本会代理仲裁案件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违反出庭时间和提交法律文书的期限;    

(二)在当事人或对方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不得与本案仲裁员或秘书谈论其作为仲裁员承办的其他案件;    

(三)不得与本案仲裁员或秘书私下讨论案件情况;    

 (四)不得向当事人、代理人表示自己与本案仲裁员、秘书间的亲密关系;    

(五)知悉自己担任代理人有可能出现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向当事人讲明,并拒绝担任其代理人;    

(六)不得向仲裁庭和秘书提出与代理人身份不符的要求。   

 二十二、仲裁员聘任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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