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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十六、仲裁庭应自最后一次开庭之日起30日内,完成裁决书制作。最后一次开庭后,仲裁庭限期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自当事人书面质证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制作裁决书。    

最后一次开庭审理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应在当日或者最迟不超过7日内,就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责任、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裁决书的主要内容组织合议;合议后,首席/独任仲裁员或首席指定的仲裁员应根据合议内容在7日内拟制裁决书草稿。    

如果仲裁庭对裁决书草稿分歧较大的,首席仲裁员可再次组织合议,仲裁庭在合议后7日内,制作裁决书。    

十七、仲裁庭组成人员必须共同参加案件审理,认真阅卷、开庭、合议,并对裁决书内容充分发表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方案。合议情况由秘书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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